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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60)

录入时间:2004-12-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9/2004信息】 第五节 证券交易所   一、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证券交易所的概念   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是独立的法人单位。证券交易所有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两种形式。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以会员协会形 式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其会员主要为证券商,只有会员以及有特许权 的经纪人,才有资格在交易所中交易。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实行会员自治、自律、自我 管理。目前大多数国家的证券交易所都实行会员制。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以营利为目 的的公司法人。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对在本所内的证券交易负有担保责任。公司制证券 交易所的证券商及其股东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董事、监事或经理。我国的证券交易 所是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二)证券交易所的设立   设立证券交易所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由国务院决定(其解散也由国 务院决定)。申请设立证券交易所应提交申请书、章程和主要业务规则草案、拟加入 会员名单、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场地、设备及资金情况说明和拟任用管理人员的情况 说明等文件。   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其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证券交易所章程应载明的法定事项,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和设立目的; 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职能范围;会员的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会员 的权利、义务和对会员的纪律处分;组织机构及其职权;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 及其职责;资本和财务事项;解散条件和程序及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三)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   1.理事会。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理事会是证券 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3年。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 务规则;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审定对会员的接纳、处 分;根据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等。   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由7至13人组成,其中非会员理事人数不少于理事会成员总 数的1/3,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总数的1/2。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 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理事表决同意方为 有效。   2.总经理。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总经 理为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主持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管理工作。证券交易所可根据 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如证券发行审核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或《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 负责人:(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法定资产评估机 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二、证券交易所的职责和交易规则   (一)证券交易所的工作职责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职责包括:   1.为组织公平的竞价交易提供保障。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竞价交 易提供保障,即时公布证券交易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 证券交易所应建立现代化的交易系统,提供各种电脑、设备、通讯网络,为证券交易 奠定物质基础。证券交易所应制定证券交易规则,确定科学的交易方法,维持良好的 证券交易秩序。证券交易所应编制并公布即时证券交易行情和每日证券交易行情表, 为交易者提供信息。即时证券交易行情表一般反映如下事项:证券代码、证券名称、 开盘价、昨日收盘价、成交量、证券的即时价格等。按交易日制作的证券市场行情表 一般反映上市证券名称;开市、最高、最低及收市价格;与前一个交易日收市比较后 的涨跌情况;股价指数及其涨跌情况等。   2.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证券交易 所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股票、公司 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   3.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措施。停牌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暂停交易, 临时停市是指因异常情况导致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场无法正常交易而采取的临时停 止集中交易的行为。异常情况是指导致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场或挂牌股票无法正常 交易的情况,异常情况又包括技术性异常情况和自然性异常情况。技术性异常情况是 指电脑交易系统发生技术故障,导致集中交易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是通讯网络发生技 术故障,导致集中交易无法正常进行;自然性异常情况是指不可抗力事件造成15% 以上证券公司或营业部或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交易,或是不可抗力事件使证券交易所正 常交易不能进行。我国《证券法》规定,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 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 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和临时停市应及 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对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和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进行监控和监督。证券 交易所应对在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实行监控,出现异常交易情况时应及时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报告。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上 市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5.筹集并管理好证券风险基金。证券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从其收取的交易费 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证券风险基金应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专 款专用。具体的撮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 规定。   6.自行支配的收入应先用于场所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并使其得到逐步改善。证 券交易所可自行支配的收入包括证券交易费、会员会费等。这些费用在提取证券风险 基金后,应先用于保证其证券交易场所和设施的正常运行并逐步加以改善。证券交易 所的积累归全体会员所有,在证券交易所存续期间,不得将其分配给会员。   (二)证券交易规则   1.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只能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竞 价交易的,必须是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2.投资者应委托证券公司买卖证券。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不能 自己直接到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而应当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以书面、 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委托为其开户的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投资者通过其开户的证券 公司买卖证券的,应当采用市价委托或者限价委托。投资者要进行证券交易必须先向 证券公司办理名册登记,然后委托证券公司到指定银行开立资金账户,到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然后才能委托证券公司买卖证券。所谓市价委托就是投资人委 托证券公司按市场价买卖证券,即按最高价卖出、按最低价买进。所谓限价委托,就 是投资人委托证券公司按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限定的价格一般都有一定的幅度,证 券公司只能在这个幅度内买卖证券。   3.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规则参与集中竞价交易。证券公司应根据投资者的 委托,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竞 价交易。取得交易结果后,还应按照清算交割规则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割,办理 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   4.当日买进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卖出。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的证券买卖, 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   5.交易结果不得改变。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证券交易,其交易结果 不得改变。即使交易主体有不当行为,但只要是依规则进行的交易,对其结果就应确 认。其中对交易中违规交易者应负的民事责任不能免除,在违规交易中获得的利益依 有关规定处理。   6.证券交易所享有一定的处罚权。在证券交易所内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必须按 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规则进行,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的,由证券交易所给予处分。 对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禁止其入场进行证券交易。   7.实行回避制度。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包括理事、委员、总 经理、副经理、秘书、技术人员等,在执行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职务时,凡与其本人或 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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