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62)
录入时间:2004-12-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9/2004信息】 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概念和职能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的中介服务机
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单位。集中登记包括对投资者证券账户的开立、挂失等
证券账户管理登记,上市证券的发行登记,上市证券非流通股份的抵押、冻结以及法
人股、国家股股权的转让过户登记和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等。集中托管包括上市证券
的股份管理,证券托管与转托管,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等。集中结算服务指
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包括证券交易的清算过户,证券交易的资金
交收和新股网上发行的资金清算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还承担与证券登记、托管与结
算服务业务有关的查询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为:为客户设立证券账户的结
算账户;为客户办理证券的托管和过户;进行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证券交易所上市
证券交易的结算和交收;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办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批准。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
亿元;(2)具有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3)主要管理
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
条件。
(三)证券登记与托管
1.证券登记
证券登记是依法确定证券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行为,包括确定当事人对证券所有权
的产生、变更和消失。证券登记包括托管登记、发行登记和过户登记。托管登记指原
有的少量实物证券经过托管后进行登记。发行登记是对投资者认购的新发行证券进行
登记。过户登记是指对证券所有权从一个证券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证券账户所进行的登
记。过户登记又分为交易过户登记和非交易过户登记。交易过户登记是指证券经过交
易市场交易发生所有权转移而进行的证券所有权转移登记;非交易过户登记是指未经
交易市场交易发生的所有权转移而进行的证券所有权转移登记,如证券的赠与、继承、
协助司法判决执行等。另外,还有配股权证登记和分红派息股权登记等形式的登记。
配股是上市公司按规定向原股东进一步发行新股、筹集资金的行为,在配股时,新股
的认股权应按照原有股权比例在原股东中进行分配。配股权证则是老股东认购公司配
股的一种权利证书。对配股权证的登记依证券交易场所的不同而不同。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A股配股权证的登记规则的规定,对已托管的股份的配股权证直接记入股东的
证券账户名下,对未托管的实物股票,其配股权证由股东本人(或指定代理人)持实
物股票(或有关股份凭证)到发行公司所在地的股权登记机构办理领取及托管手续。
分红派息是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分派红利股息一般有现金股利、财产
股利、负债股利和股票股利四种。现金股利是以支付现金的形式分派的股利;财产股
利是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财产分派的股利,如支付其他公司有价证券等;负债股利是以
应付票据抵付股利;股票股利是增发股票按现有股东持股比例分给股东作为股利。我
国目前股票市场分红派息只采用了现金和股票股利两种形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与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联合制定的《关于股票集中托管方案实施细则》的规定,分红
派息以截止过户登记公司记录的股份余额为准。分派现金股息时,由登记公司将现金
股息直接划入股东办理代码卡时填写的银行账户。分派股票股利的,分两种情况,在
托管户的股东,其红股及配股将记入托管商户口及分户口(股票存折),配股的认购
或转让均通过股票存折进行。继续持有实物股票的股东,其红股打印股票,配股打印
配股证,股东到登记公司领取红股股票和配股证。
2.证券的托管与转托管
证券的托管是指投资者将自己持有的证券委托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其指定的证
券经营机构代为保管的行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其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在收到证券
后应向委托者出具该证券的所有权证明。由于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都已实现完全的电子化交易,投资者只有将自己所持的证券办理托管后,才能进入上
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或深圳证券结算公司的结算系统,才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证券托管分实物证券托管和认购新股或配股两种,实物证
券主要是指原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实物股票上市或准备上市时的托管,投资者在办理
实物证券托管之前,应先开设证券账户,然后凭证券账户卡、身份证和实物证券到指
定机构办理托管手续,指定机构在收到实物证券后,即对其进行股权登记确认该股份
进入结算系统,同时为投资者打印证券托管确认书。认购新股或配股托管是指投资者
认购新股或配股成功后的托管,由于新股和配股的发行都已实行无券发行,其所取得
的新股和配股在取得时就已自动托管,进入统一的结算系统。另外还有一些根据国家
规定不能流通的股份,如国家股、法人股等,均由上市公司统一办理托管,进入结算
系统,这部分股权虽然已进入结算系统,但未经批准不能在二级市场流通。
证券的转托管是指投资者将已托管到某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转由另一证券经营机
构托管。这种转托管制度只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托管商制度下才出现。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托管商制度下,投资者所持有的证券托管在某一个证券经营机构,就只能在这个
证券经营机构卖出,如需要到另一个证券经营机构委托卖出,则必须在原托管的证券
经营机构填写转托管申请书,到深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转托管手续。
(四)证券的结算
证券结算是指证券交易成交之后对买卖证券双方应收或应付的证券和价款进行计
算核定,并转移证券和资金的行为。证券结算包括证券的结算和资金的结算两个方面,
在证券交易成交后,其卖出方卖出的证券应划转到买入方的账户上,同时将买入方买
入证券而需要支付的资金划转到卖出方的账户上。对实物证券交易的结算,需要对证
券进行清点、鉴别,并在买卖双方之间交付,对记名证券上所载持有人姓名还须进行
更改。对无纸化证券的交易结算,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电脑记载的有关数据资料作
出更改。证券结算有逐笔交收和净额交收两种方式。逐笔交收是每成交一笔证券交易,
就进行一次应收应付证券和资金的交收。净额交收是由买卖双方约定交收期限,到期
时,对买卖双方进行的证券交易进行清算,得出应收应付净额,然后进行交收。在同
一期限内,发生的不同种类的证券的买卖价款可以合并计算,不同种类的证券则不能
合并计算,只有同种证券才能合并计算。采用逐笔交收方式可防止风险积累,但过于
烦琐,一般适用于以大宗交易为主、成交笔数较少的证券市场。采用净额交收方式可
以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一般适用于以小额交易为主、成交笔数多的证券市场。净额
交收需经过两级结算才能完成,先由交易所与证券经营机构之间进行结算,一般称为
一级结算,再由证券经营机构与投资者之间进行结算,一般称为二级结算。在我国,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结算都采用净额交收方式。
(五)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内部管理要求
1.做好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工作。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
券持有人名册及有关资料;应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
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应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
完整,不得伪造、篡改、毁坏。
2.要采取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采取下列措施保证业
务的正常进行:①具有必备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②建立健全的业
务、财务和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③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
3.要保存好原始凭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托管和结算的原
始凭证。重要的原始凭证的保存期不少于20年。
4.应建立结算风险基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设立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因技
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结算风险基金可以以
两种方式筹集,一是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收入和收益中提取;二是由证券公司
按证券交易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应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办法,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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