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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63)

录入时间:2004-12-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9/2004信息】 三、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一)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概念和种类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交易提供证券投资咨询和资信评估的机构,包括专 业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和其他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专业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包括证券 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其他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主要是指经批准可以兼营证券 投资咨询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我国《证券法》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和证券交易业务的需要,可以设立专业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 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和业务规则,由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1.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是指为证券投资人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等直接或间 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专门发布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 管理暂行办法》,对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机构及其管理作出了规定。目前,我国的证券 投资咨询服务机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公司; 另一种是证券公司下属的证券投资咨询部。   2.证券资信评估机构   证券资信评估机构是对证券的资信进行评估、分析并划分等级的机构。证券资信 评估机构主要是对公开募集发行的有价证券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其目的是为证券发行 人选定拟发行的证券和证券投资人选定拟投资的证券提供参考。证券资信评估机构是 独立的企业法人。   (二)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条件   专业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以及审批程序和业务规则,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证券、期货投资 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对设立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条件作了规定。我国《证券法》规定, 专业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的业务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 证券业2年以上的经验。其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也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三)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内部管理要求   1.禁止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从事的行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 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活 动应由证券公司承担;(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这主要是为了保证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以利于保护广大证券投资咨 询者的利益,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 公司股票;(4)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专业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估机构,应按照国 务院有关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或者收费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四)证券发行、上市交易提供其他服务的机构应对出具的文件承担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 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 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这里讲的专业机构主要是指有从 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这些专业机构在执 行证券业务中应严格按其执业规则的规定进行,在执行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或因疏 忽大意违规操作出现的问题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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