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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55)

录入时间:2004-12-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8/2004信息】 五、禁止的交易行为   (一)内幕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的概念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主体是内幕知情人员,行为特征是利用自己掌握的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 者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内幕知情人员自己并未买卖证券,主观上也未建议他人买卖 证券,但却把自己掌握的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接受内幕信息的人依此作出买卖证券 的决断,这种行为也属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的主观愿望是要达到获取利润或避免 损失的目的。内幕交易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的行为,它不仅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违反了证券发行与交易中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而且还会扰乱证券市场,其 危害很大。为此,各国的证券交易管理法规,都将这种行为列为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之一。我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我国《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也 都对禁止内幕交易行为作出了规定。   2.内幕人员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人员包括以下几种:(1)发行股票或者公司 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以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这些人员都是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他们承担着公司的管理职责,负责公司的经营业务活动,是公司经 营活动的决策参与者或是公司商业秘密的知情者,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第一知情者。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3)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由于工作职务 关系可以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如秘书、工程师、会计师、打字员等。(5)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如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他证券审批、管理机构的人员。(6)由于法定职 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 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3.内幕信息   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凡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包括下列各项:(1)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包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 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等(详见本章第四节);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 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30%;(6)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4.禁止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   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取得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 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不得泄露该信息;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5%以上的股份的股东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在禁止之列,按照上市公司 收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操纵市场行为   1.操纵市场的概念   操纵市场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 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 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买卖证券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实施这种行 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获利或减少损失,行为特征是利用自己在资金、信息和股权上的 优势,制造证券市场假象。后果是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作出买卖 证券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不正当手段获 取不正当的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2.操纵市场的行为   (1)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 连续买卖证券,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实施这种行为的有两种情况:一是两人以上合谋, 利用其优势联合买卖证券,带动他人也参与这种股票的买卖,造成这种证券价格的上 升或下降,然后他们再伺机卖出或买进,从中牟取利益;二是一人或是多人连续两次 以上买进或卖出某种证券,造成价格的升降,然后伺机买进或卖出,从中牟取利益。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 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抬高或者压低某种证券 的价格,从中获取不当利益或是转嫁风险。   (3)以自己所持有的证券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以创造 交易记录,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诱使他人购买或卖出自己所持有的券 种。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三)制造虚假信息行为   1.制造虚假信息的概念   制造虚假信息包括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和作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两种情况。编造 并传播虚假信息即凭空捏造信息或歪曲、篡改已有的信息,并加以宣传。这种凭空捏 造和被歪曲篡改了的信息,可能会影响证券的价格和交易量。虚假陈述是指行为人故 意对证券的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 或含有重大遗漏的陈述或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 决定。信息误导指行为人非故意地作出了虚假陈述。我国《证券法》规定:“禁止国 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 交易。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 介机构及其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 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 误导。”   2.制造虚假信息的行为   (1)编制并传播能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   (2)对已有的信息进行歪曲、篡改;   (3)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在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 中作出虚假陈述;   (4)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   (5)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业协会或者其他证券业自律性组织作出对证券市场产 生影响的虚假陈述;   (6)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在向证 券监管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报告和说明中作出虚假陈述;   (7)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的其他虚假陈述。   (四)欺诈客户行为   1.欺诈客户行为的概念   欺诈客户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违背客户的真实意愿,侵害客 户利益的行为。   2.欺诈客户的行为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客户买卖证券。根据规定,客户在委托证券公司买卖证 券时,应详细说明证券的交易名称、种类、买进或卖出的数量、出价方式及价格幅度 等。证券公司只能按客户的要求买卖证券。否则即构成对客户的欺诈行为。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五)其他禁止交易的行为   其他禁止交易的行为主要有:严禁法人以个人名义设立账户买卖证券;禁止挪用 公款买卖证券等。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 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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