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54)
录入时间:2004-12-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8/2004信息】 三、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
根据我国《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债券可以上市交易。公司申请其
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公司申请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
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公司申请其债
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程序
1.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核准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核准,在提出申
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上市公告书(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名称、法定地址
及概况;公司的主要业务状况;公司的主要财务状况;债券的发行和转让情况;与其
证券市场价格变动有关的注意事项;公司的发展前景;上市契约的纲要等内容);
(2)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决议,即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决议;(3)公
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5)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应包括下列主要事项:公
司名称;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发
行的起止日期;公司净资产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公司债券的承销
机构);(6)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即公司发行债券实际收到的资金数额。
2.提请证券交易所安排上市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当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时提交
的文件。
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该债券发行人提交的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安排该债券上
市交易。
3.上市公告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其公司债
券上市交易的5日前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全国报刊上公告公司债券上市
报告、核准文件及有关上市申请文件。
同时,公司还应将所公告的文件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三)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交易或终止上市交易
1.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暂时停止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
易:(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
条件;(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
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5)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2.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终止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终止情形与暂停情形基本一样,只是程度和要求上有差异,
其中有暂停情形第(1)项、第(4)项所列形式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终止其
上市交易;有暂停情形第(2)项、第(3)项、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
内未能消除的,终止其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
公司债券的具体交易程序与股票交易程序基本一致。
我国《证券法》中未对企业债券的上市交易直接作出规定。但根据《企业债券管
理条例》规定,企业债券的转让,应当在经批准的可以进行债券交易的场所进行。非
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和转让业务。
四、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经基金管理人申请,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上市交
易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申请上市的基金必须符合的条件
申请上市的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
定;(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投资基金上市交易程序
1.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投资基金上市申请应提交的文件
(1)上市申请书。
(2)上市公告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基金概况;基金持有人结构及前10
名持有人;基金设立主要发起人、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简介;基金投资组合情况;基
金契约摘要;基金动作情况;财务状况;重要事项提示;备查文件。
(3)批准设立和发行基金的文件。
(4)基金契约。
(5)基金托管协议。
(6)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
(7)证券交易所1~2名会员署名的上市推荐书。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托管人的审查批准文件。
(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基金管理人的营业执照。
(10)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
(11)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的营业执行。
(12)基金已全部托管的证明文件。
(13)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除了要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供下列文件:
①基金招股说明书;②基金管理公司章程。
2.基金的上市批准
证券交易所接到基金上市申请后,应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将审查意
见以及拟定的上市时间连同相关文件一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获得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由证券交易所出具上市通知书。证券交易所还须同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上市协议,以及有关服务合同。
3.上市公告
获准上市的基金,须于上市首日前3个工作日内至少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基金管理人还应将《上市公告书》备置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
金托管人所在地、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同时报送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三)基金的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1.基金上市的暂时停止
基金上市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暂时停止上市:(1)发生重大变更而
不符合上市条件;(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上
市;(3)严重违反投资基金上市规则;(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投资基金交易规则中,除上述规定外,还规定连续半年未缴纳
上市月费的,也将被暂停上市。
2.基金上市的终止
基金上市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终止上市:(1)不再具备证券投资基金
法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2)基金合同期限届满;(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提前终止上市交易;(4)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
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证券投资基金的具体交易程序与股票交易程序基本一致。
开放式基金在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销售及赎回,不上市交易。开放式基金单位的
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可以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也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经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
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办理。投资人申购基金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款项一经交付申购申请即为有效。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收到基
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除不可
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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