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辅导库 > 正文

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56)

录入时间:2004-12-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8/2004信息】 六、上市公司收购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 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 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根据我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收购人可以通过协议 收购、要约收购或者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获得对一个 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所谓实际控制是指:(1)在一个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 数量最多的;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2)能够行使、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表决权 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的;(3)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股份、 表决权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30%的;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4)通过行使表决 权能够决定一个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二)进行上市公司收购应遵循的几项基本要求   1.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收购,应当遵守《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规定,并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2.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相关当事人应当诚实 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3.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相关当事人所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散布虚假 信息,扰乱市场秩序或者进行其他欺诈活动。   4.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   5.收购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6.禁止不具备实际履约能力的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收购,被收购公司不得向收 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7.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对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及该公司其他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收购人对其所收购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并应当就 其承诺的具体事项提供充分有效的履行保证。   8.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所任职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被收购公司在收购期间有更换董事或者董事辞任情形的,公司应当说明原 因,并作出公告。   (三)协议收购   1.协议收购公告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 东以协议的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双方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的次日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对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 公告。中国证监会在收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可以 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发行收购协议。   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收购人所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 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或者拟持有、控制一 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 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 定的豁免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获得豁免的,可以以协议收购 方式进行。   被收购公司收到收购入的通知后,其董事会应当及时就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 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在参与形成董事会意见的同时还应当单独发表意见。被收购公 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为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意见。被 收购公司董事会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和专业机构意见一并予以公告。管理层、员工进 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被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就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 见。独立董事应当要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意见,咨询意见与 独立董事意见一并予以公告。财务顾问费用由被收购公司承担。   涉及国家授权机构持有的股份的转让,或者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 协议收购相关当事人应当在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履行收购协议。   2.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履行   协议收购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和要求, 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 提出申请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相关当事人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 保管拟转让的股票,并将用于支付的现金存放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以协议收购方式转让一个上市公司的挂牌交易股票,导致受让人获得或者可能获 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后,相关当事人应当委托证券公司申请办理股份 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 请拟收购部分的暂停交易和临时保管;予以暂停交易和临时保管的,应当作出公告; 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证券市场管理的需要,作出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股票暂停交易的 决定;   (2)受让人应当在提出股份转让申请的次日,就转让协议事宜以及接受委托的 证券公司名称作出公告,并通知该上市公司;   (3)证券交易所在收到股份转让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所申请的股 份转让作出予以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   (4)证券交易所对所申请的股份转让予以确认的,由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代表 转让双方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受让人在过户登记手续完 成后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告;证券交易所不予确认的,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当在收 到证券交易所通知的当日,将不予确认的决定通知转让双方和被收购公司,并代表转 让双方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除对该部分股票的临时保管;出让人应当在获悉不 予确认决定后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告;   (5)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由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代表受让人向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除该部分股票的临时保管,受让人在提出解除保管申请后的两个 工作日内作出公告,该部分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恢复交易。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在转让其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时, 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其损害公司利益 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为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 并出具核查报告,要求该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被收 购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就其解决方案是否切实可行分别发表意见。被收购公司 应当将核查报告、解决方案与董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一并予以公告。控股股东和其他 实际控制人拒不提出解决方案的,董事会、独立董事应当采取充分有效的法律措施维 护公司利益。   经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同意,上市公司股东通过公开征集方式出让其所持有 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代为办理,具体程序和要求执行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业务规则。   (四)要约收购   1.强制收购及收购内容   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应当 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作出公告。收购人 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 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豁免情形的,可以 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 份的30%之前,已经报告、公告过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可以权就本次报告书与 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的,收购人不得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   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收购人,以要 约收购方式增持该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5%,预定收购 完成后所持有、控制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30%;拟超过的,应当向该公司的所有股 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豁免 情形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2.要约收购报告书   以要约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 告书,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 购公司,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证券市场管理的需要,作出被收购公司持牌交易股票暂停交 易的决定。   要约收购报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收购人的名称、住所;(2)收购人 关于收购的决定;(3)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4)收购目的;(5)收购股份 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6)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7)收购所 需的资金额及资金保证;(8)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 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9)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10)中国证 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说明有无将被收购公司终止上市的意图;有终止 上市意图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显著位置作出特别提示。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 购报告书中说明收购完成后,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是否影响该公司的持续上 市地位;造成影响的,应当就维持公司的持续上市地位提出具体方案。   收购人应当聘请律师对其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 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收购人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对收购人的实际履约 能力作出评判。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应当予以公告。   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后,在发出收购要约前申请取消收购计 划的,在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计划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再次对 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中国证监会在收到要约收购报告书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其 收购要约文件;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应当就有关事项作出修改或者补充。收购人修改、 补充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间。   3.收购行为的合理性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为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分析被收购公司的 财务状况,就收购要约条件是否公平合理、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事宜提出专 业意见,并予以公告。管理层、员工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被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应 当为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分析被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就收购要约条 件是否公平合理、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事宜提出专业意见,并予以公告。财 务顾问费用由被收购公司承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购人发出收购要约后10 日内,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被 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应当就是否接受收购要约向股东提出建议,被收购公司的独立 董事应当单独发表意见,一并予以公告。   收购人对收购要约条件作出重大更改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就要约条件的更 改情况报送补充报告书,独立董事应当发表补充意见,一并予以公告。   4.被收购公司的行为约束   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收购行为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被收购公司董事 会除可以继续执行已经订立的合同或者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不得提议如下事 项:(1)发行股份;(2)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回购上市公司股份; (4)修改公司章程;(5)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合同;但是公司开展正常业务的除外;(6)处置、购买重大资产,调整 公司主要业务;但是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公司调整业务或者进行资产重组的除外。   5.要约收购价格   确定要约收购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要约收购挂牌交易的同一种类股票的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中较高者:①在 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买入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的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 价格;②在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的该种股票的每日 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90%。   (2)要约收购未挂牌交易服票的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中较高者:①在提示性公 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未挂牌交易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②被收 购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特殊情况下需要对上述价格确定原则做调整执行的,收购人应当事先征得中国证 监会同意。收购人提出的收购价格显失公平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其作出调整。   收购人以现金进行支付的,应当在作出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不少于收购总金额 20%的履约保证金存放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办理冻结手续。收 购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进行支付的,应当在作出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其用以支 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但是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不 在保管范围内的除外。收购人取消收购计划,未涉及不当行为调查的,可以申请解除 对履约保证金的冻结或者对证券的保管。   6.收购要约有效期   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在收购要约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有效期限内更改收购要约条件的,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书面报告,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 被收购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执行,并予以公告。收购要约期满前15日 内,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出现竞争要约时,初 始要约人更改收购要约条件距收购要约期满不足15日的,应当予以延长,延长后的 有效期不应不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   要约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基本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人应当在该变化发生之 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以公告。   收购人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股票,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转 让。   预受要约的股东有权在要约期满前撤回预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预受要 约股东的申请解除对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   在收购要约有效期间,收购人应当每日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预受要约股份的 数量以及撤回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   要约收购期满,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规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 全部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 预受要约的股份。收购要约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结算和过户登记手续,解除对超过预定收购比例的股票 的临时保管,收购人还应当在收购要约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关于 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 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以公告。   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收购要约期满前,不得采取要约收购以外的形式和超 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7.竞争要约   出现竞争要约时,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公平对待所有要约收购人。拟发出竞争 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期满前5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 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 并就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中国证监会收到要约收购报告书后15日 内未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其收购要约文件。   收购人拟向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东连续公开求购其所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导致 其在收购完成后持有、控制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的,构成要约 收购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规则。   (五)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   1.豁免事项   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的事项为:(1)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2)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3)免于要约收购被收购公司 的全部股份。   2.收购人申请豁免的事由   (1)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股份转 让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且受让人承诺履行发起人义务的;   (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为挽救该公司而进行收购,且提出切 实可行的重组方案的;   (3)上市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新股,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该公司股份 比例超过30%的;   (4)基于法院裁决申请办理股份转让手续,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的;   (5)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 的其他情形。   收购人发出的收购要约应当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但是存在主体资格、 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特殊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 会提出豁免申请。   收购人提出豁免申请的,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就其所申请的具体豁免事项出具专 业意见;收购人因前述第(2)、(3)项事由申请豁免的,应当聘请财务顾问等专 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其所报送的申请文件符合规定要求,并且已 经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要求 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 申请后3个月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作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获得豁免的, 收购人可以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   3.相关当事人申请豁免的事由   (1)合法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50%以上股份的股东,继续增持股份、增 加控制后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75%的;   (2)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其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 30%的;   (3)证券公司因开展正常的股票承销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超过30%,但无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 方转让超出部分的解决方案的;   (4)银行因开展正常的银行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 30%;但无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 让超出部分的解决方案的;   (5)当事人因国有资产行政划转导致其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 过30%的;   (6)当事人因合法继承导致其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 的;   (7)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认定的 其他情形。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当事 人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六)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   收购人违反规定,持有、控制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的,应当主动改正;未能改正的,证券交易所依据业务规则进行处理;拒不改正的, 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收购人在改正前不得向被收购公司选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整改期间,中国证监会不受理任何专业机构为其出具的文件。   收购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应当主动改正;未能改正的,证券交易 所依据业务规则进行处理;拒不改正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停止收购活动。收购 人在改正前不得向被收购公司选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整改期间,中国证 监会不受理任何专业机构为其出具的文件。构成证券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收购人的报告、公告等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主 动改正;未能改正的,证券交易所依据业务规则进行处理;拒不改正的,中国证监会 责令改正、停止收购活动。收购人在改正前不得向被收购公司选派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整改期间,中国证监会不受理任何专业机构为其出具的文件。构成证券 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在转让其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时, 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或者未对其损害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作出纠正的,应当主动纠正;未能纠正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应当 采取充分有效的法律措施促其纠正,证券交易所依据业务规则进行处理;拒不纠正的, 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停止收购活动。构成证券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收购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未能采取前款措施的,证券交易所依据业务规则进行 处理;拒不采取措施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构成证券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 责任。   为上市公司收购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和提供财务顾问意见 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其出具、提供的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的,应当主动改正;未能改正的,证券交易所依据业务规则进行处理;拒不 改正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在整改期间,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出具的文件。构成 证券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知悉上市公司收购信息的人员在有关收购信息未经依法公开之前,泄露该收 购信息、买卖该上市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上市公司证券,或者利用上市公司 收购散布虚假信息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利用上市公司收购进行其他不当活动的,当事人应当主动改正;未能改正的,证 券交易所依据业务规则进行处理;拒不改正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构成证券违法 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持股大户报告制度   为了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防止持股大户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的现象出现, 我国《证券法》规定了持股大户报告制度。根据《证券法》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 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 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间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办法进行报 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 票。   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持股人的名称、住所;(2)所持有的股票的名 称、数量;(3)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八)被收购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收购要约期满之后,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因为我国 《公司法》中规定股份公司上市的条件之一就是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达到公 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而这时收购人一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就达75%以上,显然 已不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股份上市的要求。   当收购要约期满后,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总数的90%以上时,其公司很容易为收购人所操纵,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 小股东,在公司中所能起的作用已显得过小,其利益很容易受到影响,因此《证券法》 规定,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 应当收购。由于这一条规定有可能导致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全部集中到收购人手中,不 符合关于公司成立的条件规定。因此,《证券法》进一步明确规定,收购行为完成后, 被收购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形式。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