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50)
录入时间:2004-12-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8/2004信息】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和种类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
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
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的方式。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有如下特点:
1.投资基金的单位面值一般都较低,在我国,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元。
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用和购买费用一般都较低,美国的基金管理费用在基金资产净值的
1%~5%之间,开放型基金买卖时不收手续费。在国际市场上,投资基金的管理费
一般为基金资产净值的1%~2.5%,投资者购买基金缴纳的费用,通常为认购数
额的2.5‰。单位面值低,管理费用和购买费用较低者有利于吸引社会闲散资金。
2.实行专家管理。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组成基金,一般都是由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去管理使用资产,这种公司一般都聘请具有相当业务素质和业务经验的专家来管
理。这比起在股票投资中由投资人自行决定买卖股票来说,更有利于社会上广大的投
资者,减少盲目投资,同时也有利于资产得到更高的投资回报。
3.实行组合投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1个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1
个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这种组合投资
的做法,有利于分散风险,保障投资者资产的安全。
4.以间接投资的形式,取得直接投资的效果。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
投资方式,投资者是通过购买基金而间接地投资于证券市场。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而
持有公司的股票,进而能享受公司的利润分配,但投资者本身并不去参与公司的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较多,有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之分,也有股票基金与债
券基金之别等。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一种基金。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
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股票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股票的基金,债券基金是
指主要投资于债券的基金。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办法》的规定,基金运作方式可
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二)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的依法募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
公司担任。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根据《证券投资基
金法》的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批准:(1)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注册资
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3)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
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
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4)取得基金从业
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
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基金
管理人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核准:(1)申请报告;(2)基金合同草案;(3)基金托管协议草案;(4)招
募说明书草案;(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证明文件;(6)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近3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7)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2)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3)基金运作方式;(4)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
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5)确定基金份额
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6)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义务;(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8)基
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
款项的时间和方式;(9)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10)作为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管理费、托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11)与基金财产管
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12)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
制;(13)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14)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
求的处理方式;(15)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6)争议解决方式;(1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
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基金募集申请经核准后,
方可发售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
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核准的事项未发生实质
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申请。
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
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
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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