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51)
录入时间:2004-12-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8/2004信息】 四、证券的承销
(一)承销的概念和方式
承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依照协议包销或者代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行
为。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证
券的承销包括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
销期结束后,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分两种情况:
一是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然后再向投资者销售,当卖出价高
于购入价时,其差价归证券公司所有;当卖出价低于购入价时,其损失由证券公司承
担。二是证券公司在承销期结束后,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在这种承销方式
下,证券公司要与发行人签订合同,在承销期内,是一种代销行为;在承销期满后,
是一种包销行为。
(二)承销机构
证券承销的机构为证券公司。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我国的证券公司有两
种,一种是综合类证券公司,另一种是经纪类证券公司。只有综合类证券公司才可以
从事证券承销业务。根据《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
从事股票业务,必须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
书》;在净资产、净资本、人员资格、内部风险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等方面必须符合
国家的规定要求。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组织承销团承销。
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主承销即牵头组织承销团的证券公
司。主承销可以由证券发行人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竞标的方式产生,也可以由
证券公司之间协商确定。主承销一般要承担组建承销团、代表承销团与证券发行者签
订承销合同和有关文件等事项。作为主承销的证券公司与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之间应
签订承销团协议,就当事人的情况、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发行价格、承销
的具体方式、各承销成员承销的份额及报酬以及承销组织工作的分工、承销期及起止
日期、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
(三)承销要求
1.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
2.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
3.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
行核查。如果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已经
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事项,并采取纠正措施。
4.承销期限。在证券承销中,不论是代销还是包销,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
日,具体由发行人和证券公司共同商定。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
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
预先购入并留成所包销的证券。
5.上报备案。证券公司应当在证券承销期满后将承销情况上报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备案,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证券公司包销证券的,应当在包销期
满后15日内,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
应当在代销期满后15日内,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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