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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26)

录入时间:2004-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2004信息】 三、公司的登记管理   公司登记是国家为赋予公司法人资格而进行的一种行政行为。公司只有在国家法 定机关登记后,才能正式成立,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的权利才能受到国家的保护。 因此,我国《公司法》第八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 本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 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的设立、变更或终止 都必须依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一)登记的管辖   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公 司登记工作。   我国的公司登记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三级管辖制度。 (1)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负责登记的公司为:①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②国务院授权投资的公司;③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 投资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④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⑤依照法律的 规定或者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其他公司。(2)属 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的公司为: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公司; ③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④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 公司;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登记的公司。(3)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 地区内的前面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记。   (二)设立登记   设立登记是将公司的主要事项依法呈报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并依法领取《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的行为。公司只有完成设立登记手续后,才能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   1.设立公司的条件   (1)必须有明确的出资人和出资额。出资人是设立公司活动的主体,在公司的 设立活动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出资人又是公司的所有者,按其投 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是公司命运 的决定者。因此,设立公司必须有明确的出资人。公司的资本额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基本要素。资本额不仅关系到公司的经营规模,而且还涉及民事责任的承担。 因此,没有相应的出资额,公司也无法设立。   (2)必须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及其活动的基本规章。公司 章程一经批准,即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营等 都具有约束力。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 司章程。”   (3)设立公司必须选定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的名称是公司的标志。设立公 司必须选定公司名称,主要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标明公司的法律性质,如名称中冠 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就可明确公司的法律性质,这既方便有关管理 部门管理,也方便社会公众对该公司的认识。二是有利于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 的名称一经确定,取得该名称的公司即享有独占权,他人不得再使用这一名称。   根据《公司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设立公司选定名称时,应 遵守如下要求:①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 责任公司字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②一个公司只能选用一个名称。因有特殊原因,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使用两个名 称的,其资金不得重复登记。③禁止使用某些名称,如: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 有损害的名称;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 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以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组成的名称;以数字组成的名称。④公司 申请登记时,名称前应冠以企业所在地的市名或县名,有的还可以在名称前冠以省名 或自治区名。凡冠以市名或县名的,由各该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凡冠以省名、 自治区名而不冠市名、县名的,由该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⑤除全国性公 司外,都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的名称。凡使用“中国”、“中华”等 字样为企业名称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公司的住所为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由于公司的办事机构可能分散在不同的地方, 因此,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主要办事机 构由公司在申请登记时确定。确定公司住所主要有两方面的意义:①确定诉讼管辖地, 有利于国家诉讼管理。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关合同纠纷、侵权行为的诉讼也可以由被告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②确定向公司送达文件的法定地址。外界同公司的联系均以其 住所为准。特别是人民法院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时,也以公司的住所为准。   2.设立登记的程序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在正式申请办理公司设立之前,应先将拟设立公司的 名称依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待取得公司登记机关发给的《企业名称预先 核准通知书》后,方可正式办理公司的报批或设立登记申请事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的,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淮的公司名称在 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下列文件:①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 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②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③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事项包括八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 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 的姓名或者名称。公司的登记事项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凡有不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 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 审批的,应当自审批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 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申请设立有限责 任公司,应提交如下文件:①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②全体股东指定代 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③公司章程;④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 证明;⑤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⑥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 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⑦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和身份证明;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⑨公司住所证明;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由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如下文件:①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 记申请书;②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③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④公司章程;⑤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⑥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 明;⑦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⑧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 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⑨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 身份证明;⑩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1)公司住所证明。   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登记申请后,凡是提交的文件符合《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发给《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并在该通知书发出 后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给予登记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应当自核 准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换发或者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登 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公司登记驳回 通知书》。   公司被核准登记后,公司登记机关将核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 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其设立登记被核准后的30日内发 布设立登记公告,并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发布的公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备案。公司发布的公告内容应与核准登记的内容一致,不一致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 要求公司更正。   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1‰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 的,超过部分按0.5‰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领取 《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另外,到公司登记机关查阅、复制公司登 记事项的,也应按规定缴纳查阅、复制费。   (3)分公司登记。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只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和经营范围等内容。其中,名 称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设立分公司应当 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②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③营业场 所使用证明;④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变更登记   公司的变更是指构成公司的基本要素的变化。一般而言,公司设立登记时已登记 的事项发生变化,都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 资本、经营范围、类型、股东等发生变化以及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存续时应当到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但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只向原公司登记机 关备案即可。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也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 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 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变更登记申请书;②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③公司登记机关要求 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变更有关事项,应严格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如公司变更 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等事项时,应在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 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 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 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上市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 批准文件。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 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其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3次的有关证 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 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 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 保情况的说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的,还应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在变更登记被核准后的30日内发布变更登记公告,并应当自公告 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发布的公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根据有关规定,变更登记 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四)注销登记   公司终止时,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原办理设 立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是公司终止的法律标志。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五项文件:(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 记申请书;(2)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 关责令关闭的文件;(3)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4)《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在注销登记被核准后的30日内发布注销登记公告,并应当自公告 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发布的公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但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和《营业执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记机关发布。   (五)年度检验   年度检验是我国公司登记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年度检验既是公司登记机 关的义务,也是被检验公司的义务。年度检验于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进行。 登记主管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企业应在每年的 3月15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企业申报年检须提交下列文件: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1)、(2)项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营 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   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新设立的企业法人和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出资期限到期的外商 投资企业,应当提交验资报告。登记主管机关要求进行验资的其他企业,也应当提交 验资报告。   企业年度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 审计事务所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由中国境内的会计师事务所 或审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登记主管机关在审查期间,根据情况可以要求企业提交补充材料和有关文件,也 可以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说明情况。   企业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2)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情况;   (3)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4)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5)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年检时,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   (2)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住所是否一致;   (3)企业在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后,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 记;   (4)公司的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是否一致;   (5)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6)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出资;   (7)企业法人设立后,发起人、股东和出资人是否有抽逃出资的行为;   (8)企业类型或者经济性质发生变化,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9)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10)企业营业执照的营业期限或者经营期限是否到期;   (1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是否发生变化;   (12)企业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   (13)企业成立后是否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14)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1)企业实收资本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的;   (2)企业实收资本虽然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但与注册资本相 差悬殊的;   (3)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登记主管机关对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登记主管机关将通过年检的企业,分为A级和B级两种类别:A级为遵守工商行政 管理法规情况良好的;B级为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登记主管机关对通过 年检的企业,签署通过年检的意见。在其营业执照上加贴带有A、B标记的年检标识和 加盖年检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经营的资格。B级企业不得办理增设分支机构和增加 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不得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未参加年检的,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 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 营业执照。   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有其他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将给予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六)证照和档案管理   1.证照管理。证照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这两种执照有 正本和副本之分。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两种执照的正本和副本的样式 以及公司登记的有关重要文书格式或者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是国家发给的一种法律证件,也是证明公 司身份的招牌。公司应按照规定妥善保管好。根据规定,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将《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营业执照》正本置于本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 位置,以便于来者看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如有 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公司 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但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2.档案管理。这里说的档案是指公司报送的有关登记的材料。这些材料应妥善 保管好,在供人借阅、抄录、携带、复制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公司登记档案资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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