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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27)

录入时间:2004-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2004信息】 四、公司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基本权利   1.民事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即民法赋予民事主体的权利,主要包括:一是享有民事权利的主体,可以 依法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二是享有民事权利的主体,可以依法要求负有民事 义务的一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三是在上述两种权利受到侵犯时,受侵犯人 可以要求国家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2.自主经营权。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在国 家宏观调控下,有权依法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他人不得干涉。   3.投资权。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但是,除国务 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 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4.分支机构设置权。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 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公司的基本义务   1.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 律后果,它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公司在民事活动中,不依法履行义务,则应承 担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等。   2.接受国家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是国家为保持社会总需求和社会总供给的基 本平衡,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公司作为社会的一个 经济细胞,应当接受国家宏观调控。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在国家宏观调 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   3.守法守德。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讲求诚实信 用。   4.接受监督。公司必须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5.保护职工权益。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 产经营。   6.支持工会活动。公司职工依法成立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 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以利于工会开展活动。   五、《公司法》的适用以及《公司法》与三个涉外企业法的关系   (一)《公司法》的适用   从1994年7月1日起,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均应按《公司法》的规定执行。在《公司法》施行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 见》登记成立的公司,继续保留,其中不完全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 规定的限期内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 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的规定,原有有限责任 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进行。 公司经认真对照自查,已完全达到规定条件的,可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重新登记; 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可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重 新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应予登记。公司经认真对照自查,不完全具备规定条件的,要 进行自我规范,凡在规定限期内(1996年12月31日前)完全达到规定条件的, 可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重新登记;在规定限期内仍未完全达到规定条件的,不得 重新登记,应依法变更登记为其他类型的企业,其名称中不得再含有有限责任公司或 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公司法》规范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几项:   1.公司股东和发起人应符合法定人数。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可不再增 补;原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要在规定限期内达到要求。   2.公司注册资本要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并为实缴资本。以上年末公司资产负债表 为准进行验资。未达到最低限额的,要在规定限期内补足。   3.公司章程的制定及应载明的事项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不符合的要在规 定限期内修改完善。   4.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会召集人、经理的任职条 件和产生程序应符合《公司法》规定,不符合的要在规定限期内改正。   5.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符合《公司法》规定,不符合的要在规定限期内达到。   6.公司的资产评估、验资应符合《公司法》规定,不符合的要在规定限期内改 正。   此外,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原有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后,应依照 《公司法》进一步完善其组织,规范其行为。   (二)《公司法》与三个涉外企业法的关系   在我国境内由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中国的企业法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应当适用我国《公司法》。但是,为了维持我国多年来对外商投资企业 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我国的《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些有关的法律是: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以及与之相关 的实施细则等规定。这三个法对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与《公司法》的规定 的不同之处,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1.在注册资本管理方面。(1)《公司法》对股东间的出资比例未作规定;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2)《公 司法》规定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如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本 最低限额为10万元;而三个涉外企业法对此未作规定。(3)《公司法》规定公司 的注册资本必须是在实际缴足之后,公司才能申请登记;而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可以先认缴出资额,以后再分期实 缴,并未要求股东的出资在企业成立时一次到位。(4)《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 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即可,而《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要 经审批机构批准。   2.在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面。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设股东会、董 事会或执行董事和监事会或监事,还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产生和人数限额。 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不设股东会和监事会,董事由各方推荐, 董事人数由各方协商确定,公司的重大问题都由董事会确定;外资企业的内部组织机 构,由外商自定。   3.在利润分配和承担风险方面。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均按其投资比例来 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而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股东可以合同协议商 定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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