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25)
录入时间:2004-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2004信息】 第四章 公 司 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组建并登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因各个国家公司法对
设立公司的要求不同,公司的法律概念也不尽相同。从公司的投资者来看,传统的观
念认为,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投资者设立的法人实体。现今,多数国家的公司法一般
规定公司须有两个以上的投资者,但也有一些国家允许单一投资者的公司存在。从公
司的组织形式而言,有的国家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
两合公司等组织形式。
我国《公司法》第二条则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具有如下特征:
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在我国《公司法》颁布
并实施之前成立的公司,虽然不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但只要完全具备了
《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也应视为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
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团体。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是指公司从事生产、
经营或提供劳务是为了获取利润。我国《公司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公司在国家宏
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
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3.公司是企业法人。企业的形态,在法律上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法人企业;一
种是非法人企业。所谓法人企业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承
担民事责任的组织。非法人企业则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活动,
但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
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非法人企业的出资人一
般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的所有权归股东所有。公司股东按照拥有的资本价值或数额比例分配利
润。一旦公司终止并进行清算,股东有权分得公司出卖全部资产并偿还所有债务之后
剩余的资产净值。
5.公司的决策权最终由股东共同控制。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或股东大
会。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在法人治理机构的规制下进行运作,而不受任何行政管
理部门的干预。
(二)公司的种类
公司从不同的角度,可有不同的分类。从公司对外活动的信用基础看,公司可分
为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从控股程度看,公司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从公司注册地
看,公司可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从股东的责任角度看,公司可分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和两合公司等。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
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
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有如下特征:(1)人资两合公司。所谓人资两合是指有限责任公
司的设立和运作不仅是资本的结合,而且也是股东之间相互信任的结果。正因如此,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多不得超过50人,同时还规定,股东的出资,
不得随意转让,如需转让,须经股东会,即其他股东的认可。(2)实行资本金制度。
股东的实际出资构成公司的资本,并以出资额量化股东在公司的权益。(3)股东人
数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2人以上50人以下。只有国
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4)不能公开募股,不能发行股票。(5)不必向社会公开披露财务、生产、经营
管理等信息。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
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
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有如下特征:(1)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将资本总
额划分为若干等额的股份,每股面值金额与股份数的乘积即是资本总额。(2)可以
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的方式来筹集资
本,这为股份公司从事较大事业筹集资金开辟了广阔的渠道。(3)股东人数不限。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无限大,这样便于吸引更多的人向公司投
资。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人数有最低限制,即一般情况下,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得少于5人。(4)股票可以自由转让,而无须经过其他股
东的同意。这个特征有两层含义:①股票可以自由转让,除国有股转让需要履行必要
的批准手续外,股东可以随时转让所持股票。②股票转让价格可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
由确定。除国有股的转让价格有特殊要求外,股票转让价格可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
确定。这既可以使投资者在转让中获利,也可以使投资者在转让中亏本。(5)生产
经营以及财务公开。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多,流动频繁,因此各国法律都要
求股份公司应将其生产经营以及财务向社会公开。
二、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公司法的概念有广义
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司法是指国家关于公司的设立、组织与活动的各种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总称。狭义的公司法是指被称为《公司法》的关于公司的设立、组织与活动
的单个法律。本书所指的公司法的概念应是既指单个的《公司法》,也包括与其相关
的关于公司的设立、组织与活动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公司法的特征
1.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公司的组织
机构以及公司组织的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调整投资人与公司的关系,公司与其
内部成员的关系,公司组织机构之间和管理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公司在设立、
变更和消灭过程中与其他人和有关单位的关系,因而,其体现出组织法的特征。
2.公司法是一种行为法。公司法是规定公司行为活动的法律。公司作为一种企
业组织形式,需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公司法对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方面作出了规
定,如规定公司财务会计事项、利润分配等,但对公司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则不作规
定。
3.公司法是强制性规范较多的法律。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是市场
经济活动的主体,其行为后果直接影响着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公司法具有较多强制
性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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