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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24)

录入时间:2004-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2004信息】 第四节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概述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性质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 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一种法律行为,这种行为不是简单地将国有资产记录在 册,更重要的是记录在册后,要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将向企业 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该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 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   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进行登记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承担,依法履行七个方面的职 责:一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理顺企业集团内部产权关系;二是掌握企业国有资 产占有、使用的状况;三是监管企业的国有产权变动;四是检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 况;五是监督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行为;六是备案企 业的担保或资产被司法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七是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报 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产权登记机关呈送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国有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集体企业,国有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以及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都应当依 照规定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应由国有股权持有单位或委托企业按规定申办企 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也就是说,只要是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都应当进行国有资产产 权登记。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被批准暂缓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在暂缓期内,将产权界定清楚,将产权纠纷处理 完毕,然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国有资产监 管机构,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按照产权 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   所谓统一政策,即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方针、政策由中央统一规定,全国 遵照执行。所谓分级管理即是要按产权的归属关系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来管理。 由两个及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地区或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 按国有资本额最大的出资者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若国有资 本各出资者出资额相等,则按其推举的出资者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 辖机关。产权登记机关也可以视具体情况,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下级产权登记机关办 理企业的产权登记。   根据规定,国家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下列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1)国务院管辖的企业、行业总公司;(2)中央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 属事业单位及全国性社会团体管辖的企业;(3)在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 (4)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5)中央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下列企业的国有资产产 权登记管理工作:(1)省级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2)省级政府各部门、直属机 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管辖的企业;(3)省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4)省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5)国家财政部委托办理产权登记的企 业。   地(市)、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产权登记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 划单列市以下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1)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 人;(2)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3)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4)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5)企业投资情况;(6)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包括:(1)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2)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3)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4)企 业国有资本出资者发生变动的;(5)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包括:(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3)有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   企业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手续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向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填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申请登记的企业将产权 登记表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并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定手续。企业办理 产权登记时,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和报表等 文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的产权登记表,是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资信证明文 件。企业应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30日内到原产权登记机关办 理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手续并领取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 本。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 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 书。报告书应报告四个方面的内容:(1)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2)企业 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3)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4)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规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企业和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两类。   1.企业违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政府 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1)在规定期限 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2)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3)不按照 规定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的;(4)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表的。   2.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产权登记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 权、牟取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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