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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35)

录入时间:2004-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2004信息】 第七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一、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外国公 司的分支机构是外国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 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二、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   2.必须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二)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的主要程序是:   1.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向中 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   2.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国公司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在中国境内设 立分支机构的申请经中国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向中国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 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中国办理了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 照后即可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一)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权利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权利主要有:(1)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其合 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二)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义务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义务主要有:(1)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 社会公共利益;(2)在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在机构中备置该 外国公司的章程,以供查阅;(3)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承 担民事责任;(4)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撤销时,必须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 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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