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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20)

录入时间:2004-12-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1/2004信息】 七、违反《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 的法律责任   (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基于 违法而产生,没有违法行为,就不存在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企业的法 律责任;二是企业领导干部的法律责任;三是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干部的法律责任;四 是其他妨害企业经营管理秩序的法律责任。   (二)企业违反《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1.企业违反国家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1)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但企业如果未经政府 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以企业名义进行生产经营 活动的,就是违法,将受到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等。   (2)企业向登记机关登记时,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将可能受到警告、 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3)企业的合并、分立、终止,以及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变更,须经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否则,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受到处罚。   2.企业因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财产、人身损害 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刑法作了修订(以 下称新刑法),新刑法第三章中专门规定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对生产、销 售伪劣产品,假药,劣药,违法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伪劣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 料,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伪劣农业生产资料,伪劣化妆品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作出了规定。   3.企业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经济合同约定条件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企业领导干部违反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这里所说的企业领导干部主要是指企业的厂长(经理),以及副厂级以上的行政 领导干部。   1.企业领导干部滥用职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由政府主管部门 给予行政处分。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职工实行报复陷害的,依照新刑法第二百五 十四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职工有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 权利;有对企业的生产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劳动保 险、休息、休假的权利;有向国家机关反映真实情况,对企业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和控 告的权利。女职工有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的权利。如果企业领 导干部侵犯职工的上述权利,将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新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企业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 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   2.企业领导干部因工作过失给企业和国家造成较大损失的,由政府主管部门给 予行政处分。   所谓“工作过失”是指依企业领导干部的能力、经验、职责和客观条件,能够做 好工作,可不出问题,但因其缺乏工作责任心,疏忽大意,不尽职尽力,造成了危害 后果的发生。如: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损害国家、企业、职工、用户或消费 者利益;管理不善,使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等。   3.企业领导干部玩忽职守,致使企业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依照新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玩忽职守”,是指工作中官僚主义严重,或者是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这 种失职行为比前面讲到的“工作过失”要更为严重一些。这里要注意的是,玩忽职守, 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于他是否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倘若造成的损失不是巨大,则不构成 玩忽职守罪。   (四)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干部违反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1.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因工作过失给企业和国家造成较大损失的,由上 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所谓“工作过失”主要是指其不认真履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五十六条 和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瞎指挥、瞎指导,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 错误咨询、信息,侵犯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等。 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出现了这种“工作过失”将有可能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的处分。   2.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干部玩忽职守,致使企业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 损失的,依照新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实施妨害企业管理秩序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1.行为人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企业领导干部依法执行职务的,由企业所 在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 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且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 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这里讲的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阻碍,主要是指 无理纠缠、围攻、侮辱等方法致使企业领导干部无法执行职务。   2.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企业领导干部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新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新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 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循刑拘役、管制或者罚 金。   3.行为人扰乱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营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 重损失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 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扰乱企业 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且不够刑 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4.行为人扰乱企业的秩序,情节严重,致使生产、营业、工作无法进行,造成 严重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 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科研无法进行,造成 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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