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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17)

录入时间:2004-12-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1/2004信息】 三、关于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   为引导和规范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行为,促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加快 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维护社会稳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 定》。   (一)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应当遵循的原则   根据《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利用外资将国有企业、含国有股权的 公司制企业(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除外)改制或设立为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的都简称利 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改组中应当选择具有被改组企业所需的经营资质和技术水平,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管理能力,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济实力的外国投资者。并 应当要求外国投资者提出改善企业治理结构和促进企业持续发展的重整方案,重整方 案内容应当包括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及相关投资计划、加强企业管理的措施等。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应当遵循六项原则:一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国家经 济安全;二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企业(包括其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经营范围 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的,外国投资者不得参与改组;须 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企业,改组后应当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三是有利 于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四是注重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建立 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五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诚实信用的原则,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逃废、悬空银行及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不 得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六是促进公平竞争,不得导致 市场垄断。 转让国有企业产权或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 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的,改组方应当事先征求被改组企业职 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转让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应当经过被改组企业股东会同意。转 让国有企业债权的,应当经过被改组企业国有产权持有人同意。企业出售全部或主要 资产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国有产权持有人或股东会的同意,并通知债权人。   (二)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要求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应当符合五项要求:一是企业改组前,国有产权持有人应 当组织被改组企业进行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债权债务清理,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 构进行财务审计,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 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按照规定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国有产 权、资产价格的依据。二是改组后企业控制权转移或企业的全部或主要经营资产出售 给外国投资者的,改组方和被改组企业应当制定妥善安置职工的方案,并应当经职工 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被改组企业应当以现有资产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未退还的集资 款、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各项费用。被改组企业与职工实行双向选择。对留用职工要 依法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移 交社会保险机构的职工要依法一次性缴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从改组前被改组企业 净资产中抵扣,或从国有产权持有人转让国有产权收益中优先支付。三是以出售资产 方式进行改组的,企业债权债务仍由原企业承继;以其他方式改组的,企业债权债务 由改组后的企业承继。转让已抵押或质押的国有产权、资产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担 保方面的规定。债务承继人应当与债权人签订相关的债权债务处置协议。四是改组方 应当公开发布改组信息,广泛地征集外国投资者,对外国投资者的资质、信誉、财务 状况、管理能力、付款保障、经营者素质等进行调查。优先选择能带来先进技术和管 理经验、产业关联度高的中长期投资者。改组方和外国投资者应当应对方的合理要求, 如实、详尽地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不得有误导和欺诈行为,并承担相应保密义务。五 是企业改组以转让国有产权或出售资产方式进行的,改组方应当优先采用公开竞价方 式确定外国投资者及转让价格。采用公开竞价方式转让,应当依法履行有关手续,并 将拟转让国有产权或拟出售资产的相关情况予以公告。采取协议转让的,也应当公开 动作。   不论采取何种转让方式,改组方与外国投资者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利用 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签订转让协议。转让协议内容主要包括转让国有产权的 基本情况、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转让比例、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条件、 产权交割事项以及企业重整等条款。   (三)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程序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1.改组方(两个以上的改组方应当确定一个改组方)应当向同级经济贸易主管 部门提出改组申请。改组申请材料应当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改组方和被改组企业的情 况、外国投资者的情况(包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和在中国境内 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同行业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改组方案(包括职工安置、 债权债务处置和企业重整方案)、改组后的企业(包括其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的 经营范围和股权结构等文件。   接受申请的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权限和有关 法律法规进行审核。中央企业及其全资或具有控制权的企业进行改组的、被改组企业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改组后的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由国 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核;对可能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的,在审核前组织 听证。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在收到改组申请材料后45天内应当做出是否同意的批复;需 要听证的,在3个月内做出是否同意的批复。   国家对被改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所属行业利用外资以及上市公司国 有股权持有人因产权变动引起所持国有股性质发生变化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改组方和外国投资者签订的转让协议应当按照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 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报批。转让协议经批准后生效。   转让协议应当附国有产权登记证、被改组企业的审计及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 情况、职工安置方案、债权债务协议、企业重整方案、改组方及被改组企业的有关决 议、被改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决议等文件。   3.改组方或被改组企业应当凭改组申请和转让协议的批准文件依法办理外商投资 企业的审批手续;改组后的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4.改组后的企业或投资者应当持批准文件按照登记管理法规规定向具有外商投资 企业登记权的原登记机关或住所地具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权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改组后的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5.改组方应当凭改组申请和转让协议的批准文件、外资外汇登记证明及有关文件,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有产权交割手续和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并委托注册会计师依法出 具验资报告。改组后的企业用地原为国有划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审批 和出让手续。   6.改组方转让国有产权、债权或出售资产的外汇资金收入,应当凭改组申请和 转让协议的批准文件及有关文件报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结汇。被改组企业通过增资扩 股方式吸收外国投资者投资进行改组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开立外汇资本金 账户保留外国投资者投入的外汇资金。   7.限额以下由地方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涉及国家重点企业、 国家批准的债转股企业和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产业的企业的改组申 请、转让协议及其批准文件,应当分别报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主管 部门备案。   (四)支付转让价款或出资   外国投资者应当以境外汇入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或其他合法财产权益支付转让价款 或出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用在中国境内投资获得的人民币净利润或其他 合法财产权益支付转让价款或出资。   其他合法财产权益包括:   (1)外国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因清算、股权转让、先行 回收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财产;   (2)外国投资者收购国有企业或含国有股权的公司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   (3)外国投资者收购国有企业的债权人的债权;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方式。   注册会计师在为外国投资者办理验资时,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和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 1017号)的规定履行验资程序、出具验资报告。   以转让方式进行改组的,外国投资者一般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 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价款 总额的60%以上,其余款项应当依法提供担保,在一年内付清。   国有产权转让后,企业控制权转移或企业的全部或主要经营资产出售给外国投资 者的,在外国投资者付清全部价款前,改组方有权了解、监督改组后的企业的生产经 营及财务状况,外国投资者和改组后的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便利。   外国投资者在以收购的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之前,不得以上述资产开展经 营活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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