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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21)

录入时间:2004-12-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1/2004信息】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有资产管理概述   国有资产管理涉及国有资产的取得、认定、使用、收益、管理体制等多个方面。 本章仅就国有资产监管的一般问题、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与纠纷处理、国有资产评估 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等与国有资产关系较为密切的管理制度加以说明。   一、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   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设立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于2003年5月27日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 委),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但国务院国资委的监管范围只是中央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地方国资委),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 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向本级政府报告企业 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指导推进国有及国 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 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通过统计、稽 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 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国务院国资委除上述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的规章、制度。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 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 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 方式,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 流失;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 管理现代化;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 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内容   国有资产的存在形式主要依附于企业,因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主要是对企业国 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对企业负责人的管理   1.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对国有独资企业,任免其总经 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对国有独资公司,任免其董事长、副董 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对国有控股公 司,则依公司章程的约定,提出向其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其董事长、副董事 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对国有 参股的公司,依公司章程,提出向其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2.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 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 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 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 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二)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企 业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 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 准。   2.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 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 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 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决定,其中转让全部国 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 准。   4.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 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由股东代表、董事代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在股东会、 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 兼并破产工作,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 分配的总体水平。   (三)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1.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 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协调所出资 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负责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 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 有资产流失。   2.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企业的重大投融资 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3.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 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   4.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 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 独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 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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