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13)
录入时间:2004-12-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1/2004信息】 六、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
人资格。
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
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这一规定包括三项规则:(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以全体合
伙人一致同意为条件,未获得一致同意的,不得入伙;(2)新合伙人入伙,应当订
阅书面入伙协议,入伙协议应当以原合伙协议为基础,并对原合伙协议事项作相应变
更;(3)新合伙人入伙时,原合伙人应当就原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履行告
知义务。
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一般讲,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但是,
如果原合伙人愿意以更优越的条件吸引新合伙人入伙,或者新合伙人愿意以较为不利
的条件入伙,也可以在入伙协议中另行约定。关于新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
承担问题,《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资格。
1.退伙的原因
合伙人退伙,一般有两种原因:一是自愿退伙;二是法定退伙。
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自愿退伙的表现形式,可以
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
关于办议退伙,《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
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鬲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退伙的,
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关于通知退伙,《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
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
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由此可见,法律对通知退伙有一定的限制,即附有以
下于项条件:(1)必须是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2)必须是合伙
人的退伙不结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3)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
人。这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
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法定退伙分为两类:一是
当然退伙;二是除名。关于当然退伙,《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合伙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依法宣告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
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关于除名,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
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
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
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退伙的效果
退伙的效果,是指退伙时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责任的归属变动。
分为两类情况:一是财产继承;二是退伙结算。
关于财产继承,《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
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
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
额。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
代行其权利。这一法律规定,实际上对继承人取得合伙人资格规定了三项条件:
(1)有合法继承权;(2)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3)继承人愿意。
关于退伙结算,除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情形外,合伙企业法对退伙
结算作了以下规定:
(1)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
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
后进行结算。
(2)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
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3)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亏
损分担比例的,退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扣亏损;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
比例的,退伙人应当与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担亏损。
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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