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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23)

录入时间:2004-12-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1/2004信息】 第三节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一、国有资产评估的概念和原则   (一)国有资产评估的概念   资产评估是指对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国有资产评估即是对国家所 有的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   资产评估活动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则进行。国务院于1991年11月16日 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2年7月18日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现其职责并入财政部,下同)又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这个 “办法”和“细则”对国有资产评估的原则、对象、范围、组织管理、评估程序、评 估方法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规定。2001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了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该“意见”取消了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制和 备案制,并就加强资产评估活动监管,规范评估秩序等方面作出了规定。随后财政部 又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和《国有资 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国有资产评估的原则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涉及国家及社会各有关方面的经济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 工作。在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中应坚持下列三项基本原则:   1.真实性原则   所谓真实性原则包含三个方面的内涵:一是进行评估所依据的数据资料必须是真 实的。提供数据资料的人,必须实事求是,提供真实的、客观存在的数据资料。进行 评估的人对其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应进行考察鉴别,二是评估过程是真实的,即必须是 按照规定确实是实施了每一个评估步骤,而不是只估不评,随意虚估三是提供的评估 结果报告必须是真实的,即不能弄虚作假。   2.科学性原则   所谓科学性原则,即是要充分运用国有资产评估中的客观规律来开展评估工作。 国有资产评估的规范、标准、程序、方法等,必须符合客观规律。与此同时,国家有 关部门制定的评估规则必须反映资产价值表现的规律。此外必须正确地运用这些科学 的规则去进行分析、比较,得出科学的结论。   3.可行性原则   可行性原则又称有效性原则。所谓有效性原则即是指提出的评估结果必须是被法 律所承认,评估结果必须是在法律上有效。具体而言,评估组织必须是合法的,其程 序、方法、标准均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   二、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和范围   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所占有的国有资产,其范围包活:固定 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行无偿划转,以 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 划转、置换和转让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收购非国有资产、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 实物资产偿还债务的,对其非国有资产也应当进行评估。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而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三、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   国有资产评估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政策性强,技术要求复杂,工作量也很大,必 须要有一套科学严密的组织管理系统。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系统由国有资产评估 指导监督部门和资产评估机构两部分组成。   (一)国有资产评估指导监督部门   国有资产评估指导监督部门为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在中央是指财政部,在地 方是指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财政部负责指导和监督 全国的资产评估工作。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按照国家 政策法规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财政部门 应当加强对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应按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的规定,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并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 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对 有关违法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资产评估机构给予处罚,对有违法行为的相关人员, 建议其上级单位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管 理行政主管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做法,有权进行纠正。   (二)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是指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机构。该类机构可以是资产评估公司,也可以是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以及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既可以承接本地和本行业的资 产评估业务,也可以承接外地、境外和其他行业的资产评估业务。但是资产评估机构 与被评估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不得对其进行评估。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评估时,应依国家规定向委托单位收费,并与委托单位在 评估合同中明确具体收费办法。   四、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开展国有资产评估必须经过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 估算、验证确认程序。自2002年起,国家取消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 项确认审批制度,各级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不再进行立项批 复和对评估报告的确认批复。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活动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照 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独立进行,评估报告的法律责 任由签字的注册评估师及所在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一)核准制   经各级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大经济项目, 其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凡由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其评估报告由财 政部进行核准。凡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其评 估报告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核准。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委托评估 机构之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财 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对有关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上报其集团公司或有 关部门进行初审,经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在评估报 告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向财政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报送下列文件:(1)集团 公司或有关部门审查同意转报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予以核准的文件;(2)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的批准文件或有效材 料;(4)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5)资产评估机构 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书和评估明细表及软盘); (6)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在20个工作 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审核,下达核准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则予以退回。财政部门 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要审核如下内容:(1)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并 经批准;(2)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质;(3)主要评估人员是否具备执行 资格;(4)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5)评估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6)评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 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7)评估 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8)其他。   (二)备案制   除须报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外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国有资产占 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应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 专题向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财政部门或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应予受理。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财政部负责;子公司或直 属企事业单位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负责。地方管 理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分别由地方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和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负责。涉及多个产权主体的评估项目,按国有股权最大 股东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一方办 理备案手续。   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将备案材料 逐级报送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应报送的文件材料为: (1)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2)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 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可以软盘方式报送;(3)其他材料。   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 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待占有 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各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备案项目必须严格逐项登记,建立评估项 目备案档案管理制度。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15个工 作日内将备案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财政部;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于 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备案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财政部。   财政部门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财政部门或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备案 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占有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占有单位发生依法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 据;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向同级财政部门(集团 公司或有关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五、国有资产评估方法   国有资产评估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法 定的评估方法进行。同一资产因采取的评估标准和方式的不同,其评估出的价值也可 能不一样,采用什么样的标准和方法评估资产要依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而定。资产评 估的方法很多,但在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及 有关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方法进行。我国《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了五种评估 方法,即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管 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   (一)收益现值法   收益现值法是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 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所谓收益现值是 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预期收益折成现值。剩余寿命指资产从评估之日起到丧失获利 能力的年限。折现率是指未来收益折算成现时资金或本金的比例,包括安全收益率和 风险收益率两个因素。采用收益现值法的基本要素是被评估资产的剩余寿命的长短, 每年的预期收益额,以及折现率的高低。采用收益现值法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 是被评估资产能够独立创收,并能不断地获得预期收益;二是这里的预期收益,以及 里面包含多少风险收益等都应当是可以用货币来计算的。   (二)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实体性 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重置成本是指现今购建一项 全新的功能相同资产所需支出的最低金额。分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两种。复 原重置即是完全按照被评估资产的原样购置(建造)资产,所谓原样即是在设计、原 材料、生产工艺、制造标准等,均与被评估资产一样。更新重置是指重置一个与被评 估资产用途一样的资产,但在设计工艺、原材料运用、制造标准等方面都可采用新方 法。实体性贬值是指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损耗造成的贬值。功能性贬值是指由于技术 相对落后造成的贬值。经济性贬值是指由于外部环境变化引起的贬值。使用成本法评 估无形资产时应当注意两个事项:一是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应当包括开发者或持有者 的合理收益;二是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重置成本法主要适用于单项资产评估,对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时也可以用重置成本 法。   (三)现行市价法   现行市价法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 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整,估算出资产价值的 方法。使用市价法评估无形资产时应当注意四个事项:一是确定具有合理比较基础的 类似的无形资产;二是收集类似的无形资产交易的市场信息和做评估无形资产以后的 交易信息;三是依据的价格住处具有代表性,且在评估基准日是有效的;四是根据宏 观经济、行业行无形资产情况的变化,考虑时间因素,对被评估无形资产以后交易信 息进行必要调整。   现行市价法主要适用于单项资产的评估。   (四)清算价格法   清算价格法是指以企业在停业或破产后,进行企业清算,出卖资产时可收回的快 速变现价格,来评定企业资产价值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进行资产评估要注重调查与 被评估资产相同或类似资产的拍卖价格清理资料,对价格资料的准确性进行认真分析 研究,并要逐项将评估对象与参照物进行对比,根据其差异程度来确定评估结果。   清算价格法主要适用于企业停业和破产时的资产评估。   (五)其他方法   根据有关规定惯例,对流动资产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协作件、库存商品、低值 易耗品等存货资产进行评估时,可根据该项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计划价格,考虑购 置费用、产品完工程度、损耗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对有价证券的评估,可参照市 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没有市场价格的,可考虑票面价值、预期收益等因素,评定重 估价值;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区别下列情况分别评定:   1.外购的无形资产,根据购入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评定价值;   2.自创或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根据其形成时的实际成本及该项资产的获利能 力,评定价值;   3.自创或自身拥有的未单独计算成本的无形资产,根据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 力评定估算。   六、法律责任   (一)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 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 管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罚款等 行政处罚。   占有单位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应当办理核准、备案手续而未办理 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占有单位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 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还可宣布原评估结果 无效。   (二)评估机构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可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警告、停业整顿、 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等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 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资产评估机构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 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   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予警告:(1)冒用其他机构名 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的;(2)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 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不正 当利益的;(3)对其能力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4)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扣 或者介绍费的;(5)对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胁迫、欺诈、 利诱的;(6)恶意降低收费的;(7)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 避而没有回避的。   资产评估机构泄漏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的,不按照执业准则、职业道德 准则的要求执业的,予以警告。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 向上一级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 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 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主管部门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 法》的规定,以权谋私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 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对于违反《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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