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22)
录入时间:2004-12-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1/2004信息】 第二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纠纷处
理制度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涉及国有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涉及其他产权主体合
法权益的维护,是一项政策性十分强的行为。搞好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对于维护国家
和其他产权主体的利益,对于调动资产经营者的积极性,对于促进建立明晰的现代企
业制度,深化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界定,
又是一项法律行为,它涉及资产的区分和确认,这对于调整有关产权利益关系十分重
要。为此,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发布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
权界定规定》和《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规则》等部门规章,对国有资产产权界
定的原则和做法以及产权纠纷的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和原则
(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的归属进行
确认的一种法律行为。
国有资产即属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
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不包括
债权。
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界定哪些资产是归国家所有;
二是界定由国有资产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由谁享有。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原则
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1.国家所有、分级分工管理原则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国家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惟一主体,任何人不得侵犯
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但是在管理上又必须实行分级分工进行。分级管理即是按
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来分级管理;分工管理是按国有资
产所处的不同行业来分行业实行管理。这种分工管理还可以是分项目来进行管理。这
一原则是要求既要做好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确认工作,又要做好其他派生权利的分配确
认工作。
2.“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
犯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由国家投资的,其资产归国家所有;由集体或个人投
资的,其资产归该集体或该个人所有。享受经营权的主体利用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资
产,仍归其继续经营使用。
二、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国有资产的范围十分广泛。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国有资产包括
如下范围:(1)国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自然资源;
(2)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财产;(3)军队财产,如军事设施等;(4)全
民所有制企业;(5)国家历有的公共设施、文物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等;
(6)国家在国外的的财产;(7)国家对非国有单位的投资以及债权等其他财产权;
(8)不能证实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财产等。以下分别就不同情况的国有资产的产
权界定加以说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党和人民团体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1.国家机关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
根据《宪法》以及有关法津、法规的规定,国家机关包括:(1)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属常设工作机构;(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属常
设工作机构;(3)国务院所属各部门;(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
(5)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各机关;(6)各级司法机关。上述国家机关占有、使用
的资产属国有资产,但不包括借用、租用等所有权属于他人的财产。
2.事业单位国有财产的界定
事业单位可能由国家机关创办,也可能由国有企业创办,还有可能由集体等非国
有单位创办。凡是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或者所属的事业单位,其占有使用
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非国家机关及非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事业单位,凡是由国
家投入的资产应属国家所有。
3.政党及人民团体中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所谓政党,包括中国共产党及各民主党派的各级党组织。凡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
资产归属于国有资产。在政党的财产中,除国家拨款形成的资产以外,还可能有其党
员的党费、他人捐赠等形式形成的资产,这些资产归该政党所有。
所谓人民团体包括各级政协组织,各级工会组织,各级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各
级妇女联合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这些团体是人民团体,即依法被国家承认的团
体,而不能是非法的团体或是反动的团体。这些团体的资产来源比较广泛,其中由国
家拨款形成的资产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其资产不论是国家直接投入的,还是企业通过生产
经营活动取得的,均属国家所有。具体界定办法有: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
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2.全民所有制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
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
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3.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
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
产;
4.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全民所有制企业从留利
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
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6.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
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
定为国有资产。
(三)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是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
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内部的财产关系比较复杂,
有政府出资兴办的,有国有企业出资兴办的,有劳动群众自己集资兴办的等等。实践
中有所谓“大集体”和“小集体”之分,所谓“大集体”是指有国家投资在内(全部
或主要是国家投资)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所谓“小集体”则是指以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制财产为基础建立的企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中,明确集体所有制企业
财产所有权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
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办法为:
1.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政
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或安置待业青年、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及
其他城镇人员就业而转让、拨给或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明确是无偿转让或有偿转让
而收取的转让费(含实物)已达到其资产原有价值的,该资产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
权益,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2.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位用
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包括几个全民所有制单位合资)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
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前述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产权界定办法界定。
3.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所有制单位独资创办
的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
资本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4.集体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以税还贷、
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1993年6月30日前形成的,其
产权归劳动者集体所有;19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国家对其规定了专门用途的,
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集体企业各投资者所拥有财产(含劳动积累)的比例确定
产权归属。其中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依据
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
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
使用,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上述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
以不再追溯产权。
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改组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中,国家税收应收未
收的税款部分和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
分界定为国家股,其他减免税部分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金。
5.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
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以追索清偿或协商
转为投资。
6.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资金或实物)界定
为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合作社使用,
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上述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
再追溯产权。
7.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管
理部门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集体企业和合作社
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
国有资产。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资产中,必有一部分属于中方合资、合作者。在属
于中方的资产中有一部分是属于国有资产,应予界定。但是,这种界定只是中方内部
的资产界定,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变化只是在中方内部的变化,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无关,更不会涉及外方投资者的任何利益。
1.对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为全民所有制单位)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方法为: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包括现金、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场地使用权、无
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按双方协议,中
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
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4)中户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
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增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
有资产。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上述办法的原则办理。
(五)股份制、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在股份制、联营企业中,有国家机关或其授权部门的直接投资,也有全民所有制
企业的投资,这些投资所形成的权益,在性质上属于国有资产。但这种界定只是全民
所有制经济内部的界定,只是为了明确国家所有权,对股份制、联营企业并无影响,
也不涉及其他股东、联营者的任何利益。
1.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办法为:(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
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
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2)全民所有制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
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3)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
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
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2.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上述办法的原则办理。
三、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财产所有梳属于国家所有,但全民所有的财产又分别由不同的
主体占有、使用。划清并确定它们之间的产权关系有利于明确和界定各全民所有制单
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产权界定的原则
1.坚持分级分工管理,非经法定手续,不得随意变更其产权关系。分级管理,
即是中央政府、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管辖范围和区域范围享有国有资
产的管理权。分工管理是按照行业特点,分行业、分项目实行管理。坚持分级分工管
理即是明确它们之间的产权关系,未经有权管理其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双方约定,
并办理产权划转手续的,不得变更资产的管理关系。
2.不得随意无偿调拨。全民所有制单位对国家授予其使用或经营的资产拥有使
用权或经营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无偿调拨其
资产。
3.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是平等竞争的法人实体,相互之
间可以投资入股,企业法人对外的长期投资或入股,属于该企业法人的权益,其他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侵占。
4.国家机关不能投资创办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国家机关是国家事务的管理者,
负担着国家法律赋予的行政职能,如果允许其创办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则会形成不
公平竞争,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因而应予禁止。国家机关投资创办
的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已经逐步与原创办者脱钓。
(二)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产权界定的具体办法
1.国家机关投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应与该创办机关脱钩,其产权由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管理。但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
以其占用的国有资产出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其产权归该单位拥有。
2.对全民所有制单位由于历史原因或管理问题造成的有关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
权关系不清或有争议的处理办法为:(1)全民所有制单位租用房产管理部门的房产,
因各种历史原因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实际长期占用,并进行多次投入、改造或翻新,房
产结构和面积发生较大变化的,可由双方协商共同拥有产权。(2)对数家全民单位
共同出资或由上级主管部门集资修建的职工宿舍、办公楼等,应在核定各自出资份额
的基础上,由出资单位按份额共有或共同拥有其产权。(3)对于全民单位已经办理
征用手续的土地,但被另一些单位或个人占用,应由原征用土地一方进行产权登记,
办理相应法律手续。已被其他单位或个人占用的,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4)全民
所有制单位按国家规定以优惠价向职工个人出售住房,凡由于分期付款,或者在产权
限制期内,或者由于保留溢值分配权等原因,产权没有完全让渡到个人之前,全民单
位对这部分房产应视为共有财产。
3.对电力、邮电、铁路和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等部门,按国家规定由行业统一经
营管理。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历史因素及其行业管理特点,
对使用单位投入资金形成的资产,依下列办法处理:(1)使用单位投入资金形成的
资产交付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凡已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的,均作为管理单位法
人资产;凡没有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的,可根据使用单位与管理单位双方自愿的原则,
协商办理资产划转手续或资产代管手续。对使用单位投入资金形成的资产,未交付这
些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而归使用单位自己管理的,产权归使用单位拥有。(2)电
力、邮电、铁路和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等部门的企业代管其他企业、单位的各项资产,
在产权界定或清产核资过程中找不到有关单位协商或办理手续的,经通告在一定期限
后,可以视同为无主资产,归国家所有,其产权归代管企业。(3)对于地方政府以
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或集资、筹资等用于电力建设形成的资产,凡属于直接投资实行
按资分利的,在产权界定中均按投资比例划分投入资本份额;属于有偿使用已经或者
将要还本付息的,其产权划归电力企业。
对电力部门代管的农电资产,凡已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经过多次更新改造,
技术等级已发生变化的,均作为电力企业法人资产。
四、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应按照资产的现行分级分工管理关系,由各级国有资产
监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经常性的产权界定工作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省级
以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成立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委员会,具体负责产权界定
和纠纷调处工作。
(一)应当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形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1)与外
方合资、合作的;(2)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3)发生兼并、拍
卖等产权变动的;(4)国家所属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5)国有资产
监管机构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二)产权界定的程序
1.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各项资产及对外投资,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首先进行清理和
界定,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监
管机构直接进行清理和界定。
2.全民所有制单位经清理、界定,已清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按财务隶属关
系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认定。
3.经认定的国有资产,须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
占用国有资产的其他单位的产权界定,可以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五、产权纠纷处理程序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
1.调解和裁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争
议而产生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
有资产监管机构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但最终裁定权
由国务院行使。
2.申请复议。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有
资产监管机构申请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在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二)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分之间的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
1.协商。即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同意后,
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2.司法程序。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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