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辅导库 > 正文

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19)

录入时间:2004-12-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1/2004信息】 五、全民所有制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 规定,政府对企业的职责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对企业行使氖权管理职能   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国务院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行使是通过它的有关部门进行的。这些权责包括八个方面:   1.专核企业财产保值、增值指标,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审查和审计监 督;   2.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决定国家与企业之间财产收益的分配方式、比例或者 定额;   3.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决定、批准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依法属企业自主投 资决策范围的除外);   4.决定或者批准企业的资产经营形式和企业的设立、合并(不含兼并)、分立、 终止、拍卖,批准企业提出的被兼并申请和破产申请;   5.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审批企业财产的报损、冲减、核销及关键设备、成套 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的抵押、有偿转让,组织清算和收缴被撤消、解散企业的财产;   6.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厂长的任免(聘任、解聘)和奖惩;   7.拟订企业财产管理法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8.维护企业依法行使经营权,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预,协助企业解决 实际困难。   (二)对企业实施社会管理职能   1.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   实行政企分开之后,政府部门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应加强宏观 调整和行业管理,这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措施:(1)制定经济和社会发晨战略、方针和 产业政策,控制总量平衡,规划和调整产业布局;(2)运用利率、税率、汇率等经济杠 杆和价格政策,调控和引导企业行为;(3)根据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要求,引导企业组 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4)建立和完善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企业劳动人事工 资制度、财务制度、成本制度、会计制度、折旧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 制定考核企业的经济指标体系;(5)推动技术进步,开展技术和业务培训,为企业决 策和经营活动提供信息、咨询。   2.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在打破计划经济体系之后,应尽快建立起相应的市场体系,否则,企业将很难生 存和发展。政府在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方面,应采取以下措施:(1)打破地区、部门分割 和封锁,建立和完善平等竞争、规则健全的全国统一市场;(2)按照国民经济发展总体 规划和布局,统筹规划、协调和建立生产资料市场、劳务市场、金融市场、技术市场、 信息市场和企业产权转让市场等,促进市场体系的发展和完善;(3)发布市场信息,加 强市场管理,制止违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   3.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为企业提供社会福利服务   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承担着很大的社会服务、福利服务职能,包括企业职工的病、 退休、医疗和待业等方面。这极大地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政府在社会福利服 务方面应采取以下措施,以解决企业的负担:   (1)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 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2)建立和完善职工的待业保险制度,使职工在待业期间能够得到一定数量和一定 期限的待业保险,保证其基本生活;   (3)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保险制度。   4.发展社会中介组织,为企业提供社会服务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发展需要有相应 的中介组织,需要有大量的社会服务。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为企业提供服务:   (1)组建和发展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介绍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信息、 咨询服务机构等社会服务组织;   (2)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培训待业人员,帮助其再就业;   (3)健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妥善处理劳动纠纷,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4)发展和完善与企业有关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5)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价的关系,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六、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监督机构   本书所讲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监督机构是指企业外部的监督机构,目前这类监督 机构主要有三种:一是稽察特派员;二是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三是国有金融机 构监事会。三类机构的性质一样,工作目的和方式基本相同,但各管一摊,互不交叉。   (一)稽察特派员   为了加强对国有大型企业的财务监督,评价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经 营管理业绩,国务院决定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入稽察特派员。国务院于1998年7月3 日发布了《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对稽察特派员的性质、职责、条件、工作方式、 管理要求,以及对企业的要求等作出了规定。   1.稽察特派员的性质和职责   稽察特派员是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行使监督权力的人员。根据规定,派 入稽察特派员的企业只限于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对哪些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入稽察特 派员由国务院决定。稽察特派员出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   稽察特派员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派入企业的监督人员,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企业 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 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企业的经营管理 活动。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2)查阅被稽察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 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一切资料,验证被稽察企业的财务报告等资料是否真实反映其财 务状况,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情况、还债能力、获利能力、利润分配、资产运作、国有 资产保值增值等;   (3)监督被稽察企业是否发生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4)对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对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 人员的奖惩、任免提出建议。   2.稽察特派员的任职条件和管理   稽察特派员由国务院任免,一般由部级、副部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 60周岁以下。担任稽察特派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要具有较高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水平;二是要能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 国家利益;三是要熟悉企业情况,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   为了保证稽察特派员履行职责,更好地开展工作,国家为稽察特派员配备了助理, 并设立了有关工作管理机构。   稽察特派员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开展工作,由国家人事部任免,一般由司(局)、 处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担任助理特派员也应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是能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 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三是要具有财务、金融、审计、法律或者技术等方面 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但是对同一企业不得连 任。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负责5个企业的稽察工作,一般每年到被稽察企业稽察两次, 也可以不定期地到被稽察企业进行专项稽察。   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不得派入其原来管辖行业内的企业,也不得派 入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稽察特派员不得在任何企业兼职。稽察特派员 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国家预算,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不得接受被稽察企 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企业报销费用;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 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 牟取私利;不得向被稽察企业透露稽察情况;不得泄露在稽察工作中了解和掌握的被 稽察企业的商业秘密。   3.稽察特派员的工作方式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听取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有关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并 可以提出质询;   (2)查阅被稽察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 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一切资料;   (3)调查、核实被稽察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并可以要求被稽察企 业作出必要的说明;   (4)向被稽察企业的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5)向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企 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4.违反《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的法律责任   (1)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对被稽察企业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②与被稽察企业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③干预被稽察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致使被稽察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④接受被稽察企业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的,在被稽察企业报销费用的,参加 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或者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 亲友及他人牟取私利的;   ⑤泄露被稽察企业的商业秘密的;   ⑥泄露稽察报告内容的。   (2)参与稽察报告审核工作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泄露稽察报告内容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被稽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稽察的;   ②拒不提供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资料或者隐匿、伪报资料的;   ③向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馈赠物品、支付报酬、提供福利待遇或者为其 报销费用的。   (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   国务院于2000年3月15日发布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对监事会的职责 等作出了规定。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 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 监督,以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的职责及工作方式与稽察特派员的 职责及工作方式基本相同。   监事会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主席由国 务院任命,其职责主要有四项:一是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二是负责监事会的日常 工作;三是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四是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 其他职能。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专职监事从有关部门选任,兼职监事由国 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派出的代表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   (三)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   国务院于2000年3月15日发布了《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对国有 金融机构监事会的职责作出了规定。   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性质、任务、职责、工作方式,以及组成人员的条件和职 责等与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基本相同,但只对国有金融机构派出。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