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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18)

录入时间:2004-12-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1/2004信息】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组织机构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的地位和职权   1.厂长(经理)负责制   (1)厂长(经理)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系统的中心。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以 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活动都由厂长(经理)负责。企业的各个部门各种形式的管理组 织都要听从厂长(经理)指挥,或是协助厂长(经理)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   (2)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即厂长依法代表企业行使权力,表达 企业的意志。如厂长(经理)代表企业进行各种经济交往和民事活动,代表企业进行 各种诉讼活动等。   2.厂长(经理)的职权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厂长(经理) 的职权有:   (1)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决定或者报请审查批准企业的各项计划。   (2)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   (3)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和国务 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出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和重要的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 审查同意。提出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的建议,提请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6)依法奖惩职工;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奖惩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3.厂长(经理)的义务与责任   企业应对国家和社会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也是厂长(经理)的义务与责任。如国家 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完成指令性计划;企业必须保障固定资产的正常维修、改进和设 备更新;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关于财务、劳动工资和物价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企业必须 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企业必须提高劳动效率、节约能源 和原材料、努力降低成本;企业必须加强保卫工作、维护生产秩序、保护国家财产; 企业必须贯彻安全生产制度;企业应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科学 文化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并支持和奖励职工进行科研、发明、 开展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和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活动等。   厂长必须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其他群众组织的工作。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 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企业工会是职工的群众 组织,也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其他群众组织包括共青团、妇委会、科技协会 等。这些组织在企业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支持它们的工作既有利于国家,也有利于 企业,是企业厂长应尽的职责。所谓支持即是要尊重它们的意愿,并在活动场所、活 动经费、活动时间,以及人员安排等方面提供方便、创造条件。   厂长必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职工代表大会是职上行使民主管理 权力的机构,国家法律授予厂职工代表大会一系列的决定权,如有权同意或否决工资 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有权决 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等。 凡是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厂长都必须执行。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1.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宪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职工具 有如下权利:   (1)企业职工有权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对企业的生产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主要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进行。   (2)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保护包括安全技术、 劳动卫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等。劳动保险是指职工在年老、疾病、丧失劳动力、失 业的情况下有权获得物质帮助、生活保障。劳动保险主要包括负伤、疾病、残废、死 亡、养老、生育、待业等方面的保险。休息休假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 权利。   (3)有权向国家机关反映真实情况,对企业领导干部提出批语和控告。我国法 律规定职工的这一权利,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职工有反映真实情况、对企 业领导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二是这种权利是国家法律授予企业职工的,是受国家 法律保护的,凡是对职工行使批评控告权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予以制止和惩罚。三是 职工反映的情况应当真实,国家制止并惩罚对企业领导干部的诬告陷害。   职工的义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职工的生产和工作 任务在企业的具体规章和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二是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企业 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是企业正常运转、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重要保证。这些纪 律和规章制度涉及企业各项活动的方方面面,每一个企业成员都必须遵守。   2.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在全民所有制企业特有的一种组织形式,它是企 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也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机构,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每个职工都有参 加民主管理的权利,但民主管理是按大家的共同意志来管理,职工个人的意见需要变 成大家(多数)的意见才能得到采用,而能集中和反映职工意见的形式只能是职工代 表大会。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有:   (1)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 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 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 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 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5)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职上代表大会的义务主要有:   (1)支持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职工代表大会 必须支持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厂长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都是企业的基本制度,厂长和职代会在工作中都必须互相支持。   (2)教育职工履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义务。《全民所有制工业 企业法》规定了企业职工应尽的义务,职工代表大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机构应教育 职上履行法定义务,这既是为了维护企业的利益,也是为了维护企业职工的利益。   职工代表大会作为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应有其自己的机构来完成法律所赋予的任务。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 1986年9月15日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企 业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为:   (1)组织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包括开会期间选出的主席团以及工会 委员会、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主席团成员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 业的领导干部组成。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主席团只负责主持 会议。工会委员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根据我国《工会法》的规 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工会,应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 监督。《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 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专门工作小组(或专门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 它可以是临时的,也可以是经常性的,其成员可以是职工代表也可以是非职工代表, 只要是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即可。专门工作小组(或专门委员会)的活动如占用生产 工作时间的,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待遇。专门工作小组(或专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是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 案;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委员会(或 专门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 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 的其他事项。   (2)工作程序。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 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厂长、企业工会或1/3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 可召开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 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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