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16)
录入时间:2004-12-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1/2004信息】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概念
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
依法处分的权利。它有如下特点:
(1)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是国有财产所有权的派生权利。全民所有制企业经
营权与财产所有权是不同的,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
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只
包括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不包括收益权利。不包括收益权利并不是说企业
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国有资产,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无权取得收入,而是指企业经营的
所得最终归国家,不归企业自身所有。第二,财产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归所有者自由行
使,而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三项权能是有限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只能“依法处
分”,即应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2)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主体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而不是国家、集体单位
和个人。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一条规定了国有土地、国有森林、草原
等自然资源既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由集体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
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国家所有的矿藏不仅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
单位开采,还可以由公民个人开采等。而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主体只能是全民所
有制企业。
(3)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客体是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这种财产是
指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整体财产,而不是指某一个单项财产。
(4)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是一种企业管理综合权利,它既包括了各种财产经
营权,也包括了企业行政管理权,如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机构设置权,还有拒
绝摊派权。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内容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
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经营决策权
生产经营决策权包括五项内容:
(1)在国家宏观计划指导下,结合市场的需要,企业有权自主作出生产经营决
策,生产产品为社会提供服务。
(2)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在本行业内或者跨行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企业调整生
产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3)企业应执行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但在执行时,有权要求在政府有关部
门组织下,与需方签订合同;也可以根据国家规定,要求与政府指定的单位签订国家
订货合同,需方企业或政府指定的单位不签订合同的,企业可以不安排生产。
(4)企业对缺乏应由国家计划保证的能源、主要物资供应和运输条件的指令性
计划,可根据自身能力和市场变化情况,要求调整。计划下达部门不予调整的,企业
可以不执行。
(5)企业有权接受或者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在指令性计划外安排的生产任务。
除国务院、省级政府计划部门以及授权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外,企业有权不执行任
何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
2.产品、劳务定价权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企业生产的日用工业消费品,一般由企业自主定价;企
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除国务院物价部门和省级政府物价部门颁布的价格分工管理目录
所列的少数产品外,由企业自主定价。企业提供的加工、维修、技术协作等劳务,由
企业自主定价。
3.产品销售权
(1)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产品。任
何部门和地方政府不得对其采取封锁、限制和其他歧视性措施。
(2)企业根据指令性计划生产的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销售,需方企业或
者政府指定的单位不履行合同的,企业有权停止生产,并可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已
经生产的产品,企业可以自行销售。企业在完成指令性计划的产品生产任务后,超产
部分可以自行销售。
4.物资采购权
(1)企业对指令性计划供应的物资,有权要求与供货方签订合同。
(2)对指令性计划以外所需的物资,由企业自行选择供货单位,购进所需物资,
并有权拒绝执行部门和地方政府指定的供货单位和供货渠道。
5.进出口权
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并有权参与同外
商的谈判。具备条件的企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依法享有进出口经营权。有进出
口经营权的企业,在获得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方面,享有与外贸企业同等的待遇。
企业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在境外承揽工程、进行技术合作或者提供其他劳务。
6.投资决策权
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以留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
权和非专利技术等向国内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还
可以向境外投资或者在境外开办企业。
企业在遵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可以自筹资金从事生产
性建设,能够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的,由企业自主决定立项,报政府有关部门备
案并接受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的验
资证明,出具认可企业自行立项的文件。经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环境保
护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企业自主决定开工。企业从事生产性建设,不能自行
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或者需要政府投资的,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7.留用资金支配权
企业在保证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有权自主确定税后留用利润中各
项基金的比例和用途,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无偿调拨
企业留用资金或者强今企业以折旧费等补交上缴利润。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8.资产处置权
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一般性固定资产,可
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偿转让;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可以出
租,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抵押、有偿转让。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企业处
置固定资产,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企业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
必须全部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9.联营、兼并权
企业有权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联营的方式有三种:
(1)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共同投资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共同经营,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
承担民事责任。
(3)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共同经营,确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联营各方独立
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有权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兼并其他企业。国有企业的兼并分两种情况:一
是企业通过购买等有偿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失去法人资格或虽然保留法人
资格但变更投资主体的行为;二是在被兼并企业资产与债务其他等价的情况下,兼并
方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债务的,经批准,兼并方企业可以采取划转方式取得被兼并企
业的资产。
企业兼并其他企业或被其他企业兼并前,应按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其中涉及有关财务事项的,需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经批准
被兼并的企业,应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查和资产评估,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
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项资产损失以及债权债务
进行全面核对查实。在此基础上,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连同财产
清册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被兼并企业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请法定资产评估机构
对其财产评估作价,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并依此进行会计处理。在财
产清查和资产评估中,被兼并企业清理出来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
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尚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账、产成品清查损失,报经主管财政机
关审批后冲减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不足部分冲销资本金。被兼并企业的产权转
让底价,应以资产评估净值为依据,并考虑被兼并企业职工、资产及债权债务状况等
因素合理确定。被兼并企业的产权转让成交价,由主管财政机关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确认。产权转让价低于底价的,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被兼并企业的产权成交后,被兼并企业应编制兼并成交日的财务报告,报其主管财政
机关备案。兼并方企业接收被兼并企业的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后,应及时组织入账,
并编制兼并成交日的财务报告,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兼并方企业的应付价款一般
应在兼并程序终结日一次付清。如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在取得担保的前
提下,可以分期付款。但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在兼并程序终结日支付的价款不得
低于被兼并企业产权转让成交价款的50%。
为了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国务院决定在若干城市实行企业兼并的优惠政
策。兼并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全部债务,其中银行债务可按规定享受免除利息、分
年还本的优惠。优势企业兼并连续3年亏损的企业,经银行核准,可免除被兼并企业
原欠贷款利息;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本金可分5年还清,如果5年内还本仍有困难,
可给予1~2年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和计划还款期内,对被兼并企业原贷款本金免息。
但对不能按约定计划还款部分,恢复计息。
10.劳动用工权
企业的劳动用工权主要有四项:
(1)企业可以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依法自
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
(2)企业有权决定用工形式。企业可以实行合同化管理或者全员劳动合同制。
企业可以与职工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特定生产工作任务为期限的
劳动合同。企业和职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企业有权实行合理劳动组合。对富余人员,企业可以采取发展第三产业、
提前退出岗位休养等方式予以安置。
(4)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职工。
11.人事管理权
企业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和责任与权利相统一的要求,自主行使人事
管理权。
(1)企业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实行聘用制、考核制。企业可以从优秀工人中
选拔聘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可以招聘境外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2)企业有权根据需要,设置在本企业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统一
规定评定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职务和待遇由企业自主决定。
(3)企业中层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按照国家规定任免。副厂长级行政管理人
员,由厂长按照国家规定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者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由厂长
任免,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工资、奖金分配权
企业的工资总额依照政府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确定,企业在相应
提取的工资总额内,有权自主使用、自主分配工资和奖金。
企业有权制定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有权制定职工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
办法。
13.内部机构设置权
企业有权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决定企业的人员编制。除法律另有
规定和国务院有特殊规定者外,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提出的设置对口机构、
规定人员编制和级别待遇的要求。
14.拒绝摊派权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企业遇到摊派时,
可以向审计部门或者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揭发摊派行为,要求作出处理。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有权抵制任何部门和单位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
评优、达标、升级、鉴定、考试、考核。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