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9)
录入时间:2004-12-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0/2004信息】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
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
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清算
作了如下规定: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
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
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
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
资人申报其债权。
2.财产清偿顺序。《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
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
财产予以清偿。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清算期间,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述财产清偿顺序清偿债务
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4.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
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
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5.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
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个人独
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
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3)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
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
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个人独资
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六、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五章专门规定了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章,也就个人独资企
业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责任。
(一)投资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
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2.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
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
没有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
执照,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
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5.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
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
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
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6.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
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
责任。
7.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
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
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管理人员对投资人造成损害或侵犯投资人权益的法律责任
1.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
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侵犯个
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企业登记机关及其上级部门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登记机关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
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
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
登记的,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或者超过法定时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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