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8)
录入时间:2004-12-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0/2004信息】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条件、权利及责任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
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
独资企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
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
业。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
转让或继承。企业的财产不论是投资人的原始投入,还是经营所得,均归投资人所有。
虽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责任,但是,投资人的财产和企业
财产仍是有区别的:一是《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投资人申办个人独资企业,
要申报出资,这一出资的财产与投资人的其他财产不同;二是企业应有一定稳定独立
的资金,这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三是将两者的财产加以区别,有利于计算企业生
产经营成果。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
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于出资人与其家庭的特
殊关系,出资人的财产往往与其家庭财产难以划清。夫妻财产是共有财产,夫妻一方
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既然财产是共有的,收益也是共同所有,对债务
也应以共有财产清偿;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看,家庭成员允许出资人将家庭财
产用于投资办企业本身就意味着许诺将这部分财产用于承担风险,而出资人取得的收
益也是全家共同享用,这就意味着个人独资企业的收益是家庭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
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
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订明委托的具体内容、授予的权
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应履行的义务、报酬和责任等。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
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以诚实信用的态度对待投资人,对待企业,尽其所能
依法保障企业利益,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第三
人是指投资人对与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以外与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关系的人,所谓善
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在就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没有从事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
人员串通,故意损害投资人的利益的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
的人员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
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
有效。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
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
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
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5)擅自
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
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内容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会计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根
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
计账簿;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
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
算。
(2)用工管理事务。个人独资企业应严格依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招用职工。企
业招用职工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3)社会保险事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
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是指职工在年老、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失业、工伤、生育
等情况下有权获得物质帮助,其基本生活能得到保障的一种制度。社会保险基金由国
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共同负担。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我国目前设有五种强制
性的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
①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离休、退休后由社会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因特殊情况需
要超过的,须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②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企业
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进行治疗、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制度。根
据有关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
伤保险费。③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指企业和职工依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医
疗保险费,设立医疗保险基金,职工患病时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的制
度。根据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
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以后随
经济的发展可作适当调整。④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指企业和职工依法缴纳一定的失
业保险金,职工失业后由社会保险机构向失业者支付保险金,以维持失业职工生活保
障的一种制度。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
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城镇企业事
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
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0日内
报社会保险机构备案。⑤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是指企业为本单位职
工向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生育保险费用,在职工生育后,由保险机构支付有关保险费
的制度。劳动部于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
费采取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申请贷款。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法》、《合同法》和中国
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贷款,以供企业生产经营
之用。
2.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个人独资企业可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
实施细则》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3.拒绝摊派权。摊派是指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
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摊派是一种违法行为,国家禁止任何国家机关、人民团体、
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向企业摊派。《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
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
绝。”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个人独资企业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依法
享有十分广泛的权利,例如:根据《外贸法》的规定,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外贸经营权
或根据业务需要,委托具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代为办理进出口业务;根据《专利法》,
企业可以取得专利保护;根据《商标法》,企业可以取得商标保护等。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工商管理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
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
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
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
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申请
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
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
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
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
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
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移送迁入
地登记机关。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
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改变出资
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换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改变出
资方式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登记机关的
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登记机关依法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审查,以确
认个人独资企业继续经营的资格。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
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
业执照副本。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
申请补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毁损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换。个人独资企业
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的醒目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
出租、转让营业执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的营
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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