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2)
录入时间:2004-12-1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7/2004信息】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为了更好地理解经济法律关系,这里
先介绍一下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与其他社
会关系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1)它是一种意志关系,属上层建筑范畴。这里的
意志是指国家的意志(即统治者的意志)和行为人的意志,法律关系是反映统治者意
志和行为人意志而形成的关系,因而不属经济基础范畴。(2)它是由法律规定和调
整的关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以得到法律认可为前提的,因而法律规范
是法律关系存废的前提条件。(3)它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法律规定和调整
人们的行为是通过界定行为人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因而,没有权利义务的法律关
系是不存在的。(4)它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系。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强制力
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故由此而形成的关系就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在法律关系中,由于其反映的物质社会关系的不同,从而会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
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称为民事法
律关系;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称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以调整
行政管理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行政法律关系;以调整刑事犯罪与惩罚关系而
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刑事法律关系;以调整经济管理与协调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称为经济法律关系等等。
(二)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这里可从
以下几方面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含义:
1.经济法律关系是在经济领域中发生的意志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产生于经济领
域,至于这一领域的范围,则是多方面的,主要可归为经济领域的管理关系和协调关
系。这一关系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而后者必须以前者为依据、不能违背
前者的基本内容,与此同时,后者又是前者的归宿,即国家意志最终是靠当事人意志
来实现调整经济关系的目的,没有当事人意志,经济法律关系既不能形成,也不可能
实现。
2.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规定和调整的法律关系。由于经济法规是经济法律关
系产生和其内容得以实现的前提,因而,没有经济法规的具体规定,该法律关系不能
产生,其内容亦无法实现。从此意义而言,经济法律关系也是经济法规调整经济关系
的必然结果。
3.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是法律关系的
核心,法律确认某一法律关系的目的亦是依靠确认权利义务来实现的。经济法律关系
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则具有经济内容,即是为了完成一定的经济任务和实现一定的经济
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是经济法律关系形成的标志,其变更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变
更的依据,其实现也是当事人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根本目的。
4.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强制性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一旦
形成,即受国家强制力保护,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违背。如果某一方不履行经济法
律关系确定的义务,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一方的权利受到侵害,都可请求法律
的保护。
任何经济法律关系都具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主体、内容和客体。这三个要素
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项内容发生变更,都可能会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以下对
这三者分别加以分析。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
一定义务的当事人。享有一定权利的当事人叫做权利主体,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则
称为义务主体。
在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概念时,应把握以下几点:
1.能够以自己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无论何种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
都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即使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参与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
系,也不是以国家名义,而只能以自己名义独立地进行经济法律行为。
2.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担当者。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直接归
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凡是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人,
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3.能够独立地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履行一定义务时,即
承担一定经济法律责任。由于该责任往往涉及经济内容,故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
具有一定财产权,有相应的财产作为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主体资格是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
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只有具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
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经济法律关系
的主体资格既可由经济法律部门规定,也可由其他法律部门规定。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的认可,一般采用法律规定一定条件或规定一定程序成
立的方式予以确认,包括: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批准成立;依照法律
和法规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依照法律、法规或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
立;依照法律、法规由主体自己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而成立;由法律、
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份而成立等各种情形。
未取得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
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依法成立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只能在法律
规定或认可的范围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超越法律规定或认可范围的,则不具有参加
相应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范围是由经济法调整的对象范围决定的。由于经济法调整的对
象范围的广泛性,这一主体范围亦十分广泛,其大致可分为两大类:
1.经济管理主体。这主要是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设立,
由宪法和行政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性质、职能、任务、隶属关系等,承担
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职能的组织或者机构。其主要为国务院及其承担经济管理职能
的部、委、局、会、行和地方政府及其相应机构,也包括各级权力机关,以及由国家
和法律授权而承担某种经济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等。
2.经济活动的主体。这是指依据民法、经济法、行政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设
立,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这类主体主要包括:
(1)各类企业。这是指拥有独立资产,以营利为目的,具备一定组织机构,从
事生产、流通和服务性活动的经济实体。其包括各类法人企业及其他非法人企业。
(2)事业单位。这是指由国家财政或其他单位拨款,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文化、
教育、卫生等组织。它们往往以法人资格参与经济法律关系。
(3)社会团体。这是指由人民群众或组织依据自愿原则组织的进行社会活动的
社会组织,包括群众团体、公益组织、文件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协会等。它们也以
法人资格参与经济法律关系。
(4)农村承包经济户、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形式。个体工商户是
指公民个人不雇用或少量雇用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他们
以“户”的名义参与经济法律关系,其一般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5)公民个人。公民个人承包或租赁企业,参与税收、工商管理、竞争法律关
系等。
此外,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虽不具有独守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
法律关系的主体,如担负企业一定生产经营职能的分支机构、职能科室和基层业务活
动的组织等,依法与企业订立承包或租赁等责任制合同;分公司、分店等依法作为纳
税人参加税收法律关系等。
国家机关和国家作为整体,除作为经济管理的主体之外,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
活动关系的主体,如国家对外签订政府贷款和担保合同、对内对外发行政府债券、政
府部门出让土地使用权等。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是经济
法律关系的核心,直接体现了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利益和要求,因而,没有权利和义
务的经济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
权利和义务依法律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中,此一法律
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亦可能与彼一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有所区别,这是由经济法律规
范的不同规定和当事人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目的不同所决定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利
和义务一旦确定之后,即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二)权利
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调关系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一
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它包括以下几
个方面的含义: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依照自己的利益需要,根据自己的意志实
施一定的经济行为。这一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前者指按其意志进行某种行为,后
者则是依其意志不进行某种行为。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依法要求负有义务的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以实现自己的利益。如: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依法纳税;消费者有权要求商户提
供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等。
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或不能实现时,有权依法请求国
家有关机关给予强制力保护。
权利的本质在于满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利益。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通过权利
的行使,在实现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同时也实现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因此,经济
利益是权利的实质和核心内容。经济法赋予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一定的权利,就意味着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获得了实现经济利益的自由。
(三)义务
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了满足特定的权利主体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必须实施或不实施某种经济行为。这是相对权利而存在的,是法律对经济法律关系
主体行为的限制和约束。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义务主体必须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这一行为的目的在于满足权利主体
的利益需要。
2.义务主体实施的义务行为是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的。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度,
义务主体则不受限制和约束。
3.义务主体不依法履行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权
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的。没有权利,就不会有义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不能只享受权
利而不尽义务,亦不能只尽义务而不享受权利;一方的权利依赖于另一方的义务来实
现,另一方的义务则是为了满足一方的权利。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
对象。客体是确立权利义务关系性质和具体内容的依据,也是确定权利行使与否和义
务是否履行的客观标准。如果没有客体。权利义务就失去了依附的目标和载体,也不
可能发生权利义务。因此,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
(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十分广泛。概括起来,可分为三大类:
1.物,亦称有体物。这是指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
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有些物不能为人所控制或支配,或即使可为人们控制和支配,
但无一定经济价值的物,都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从法的角度来看,物亦可
作多种划分,如: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特定物和种类物;有
形物与无形物;主物与从物等。
2.行为。这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所进行的行为。它包
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是指经
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先例经济管理权或者经营管理权所指向的行为,如经济决策行为、
经济命令行为、审查批准行为以及经济监督检查行为等。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是经济
法律关系的主体的一方利用自己的资金和技术设备为对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而对
方根据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支付一定报酬的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是指为对方
提供一定劳务或服务满足对方的需求,而对方支付一定酬金的行为。这一行为与完成
一定的工作不同的是,前者通过一定行为最终体现为一定的经济效果,后者则是通过
劳动最终表现为一定的客观物质成果。
3.智力成果。这是指人们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创造性脑力劳动成果,如专利
权、专有技术、著作权等。随着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智力成果在社会财富中
将日显重要,其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就是一种必然。
此外,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权利亦可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本是经济
法律关系的内容,但是,当某种权利成为另一权利的对象时,该权利就成为客体的组
成部分。如:土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土地,但是,当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出让和转让法律
关系中成为这一法律关系指向的对象时,土地使用权就构成该法律关系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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