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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1)

录入时间:2004-12-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5/2004信息】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的概念迄今尚无定论。这主要缘于在传统的法律部门中尚无经济法这一类 别,而在自由经济发展到垄断经济时,法律调整经济关系所适用的原则、方式、方法 等发生了一系列变化,诸如私权神圣不可侵犯被附之以社会义务,契约自由不得损害 弱者利益,过失原则不再是惟一界定行为人责任的理念,国家由不干预私人经济转而 渗透到社会经济的各领域等。在此情形下,与之相关的法律规范与传统部门法在性质 上具有较大的差别,那么,该类法律规范究竟是归入传统部门法中的某一类别,还是 单独形成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或者该类法律规范归入一个被称之为经济法的新的法 律部门,其又包括哪些范畴?凡此种种,学者们存有较大歧见。   基于本书不是一部学术性著作,故不对有关经济法概念的各种观点作研究性探讨。 本书认为,经济法现象已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它实际 是社会经济集中和垄断的产物,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具体表现。有鉴于此,经 济法应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国家立法机关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的立法 说明中就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的关系问题作了解释:“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 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 内部等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由有关 经济法、行政法调整,民法基本上不作规定。”依此说明,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 往往是基于国家对经济管理而在国家与企业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企业内部基于行政 管理而发生的经济关系以及国家与企业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令与 服从的行政强制经济关系等。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与经济法概念相联系的调整对象问题在学术上也存在极大分歧。基于前述对经济 法概念的基本认识,本书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 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以下从几个方面加以说明:   (一)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国家组织领导与管理国民经济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包括宏观管 理与微观管理两方面的内容。宏观管理经济关系一般包括国家在计划与产业政策的制 定和实施,经济预算及其投资引导,税收、金融、物价调节,土地利用规划,标准化 管理等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微观管理经济关系一般包括国家在税收征管、金融 证券监管、贸易管制、物价监督、企业登记管理、交易秩序管理等活动中产生的经济 关系。在实践中,这两方面的内容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   (二)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维护公平竞争是国家协调发展经济活动的重要方面。这一关系是指国家为了维持 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保持其活力,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促进或限制竞争的过程中 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我国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了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 发展,必须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以促进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充分发挥 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但是,市场竞争往往也具有限制竞争和妨害竞争的问题,出现 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倾向。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是妨碍市场经济发展的大敌,这就必须 通过经济法规对市场经济关系加以协调,以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 正当竞争,维护市场公平、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   (三)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这里的经济组织是指以企业为主体的各类经济组织,其内部经济关系是指其自身 在组织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内部经济管理关系,包括企业领导机构与其下属生产组 织之间、各生产组织之间以及企业与职工之间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 系。健全和完善的经济组织内部关系是保证社会经济关系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为了 保证经济组织行为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国家有必要通过法律手段对经济组织的内部经 济关系进行协调,达到维护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的目的。这一内容包括经济组织的主 体资格类型以及各类型的内部组织管理、财务会计、投资立项、劳动用工、工资制度、 奖惩措施和安全管理等。   三、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具有一般法律的基本特征,即国家意志性、特殊的规范性和应有的强制性。 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较,又有自己的一些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综合性   经济法的综合性表明其不限于单一的范围,主要表现在:   1.在调整手段上,经济法将各种法律调整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经济关系进行 综合调整,这主要表现在经济法往往运用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程序的、专业及 技术的等手段作用于某一经济领域,以达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   2.在规范构成上,经济法既包括若干部门经济法,又包括有法律、法令、条例、 细则和办法等许多规范形式的经济法律规范;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 既包括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又包括指导性规范和诱导性规范等。   3.在调整范围上,经济法调整的内容既包括宏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调控关系, 也包括微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协作关系,具体包括工业、农业、商贸、财政、税收、 金融、统计、审计、会计、海关、物价、环保、土地等范畴。   (二)经济性   经济法直接作用于经济领域,并具有经济目的性,故经济法的经济性是不言而喻 的。经济法的经济性的重要表现是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 接规定为法律。此外,经济法反映了经济生活的基本经济规律,并服务于经济基础, 受经济基础的决定和制约。任何经济法律规范都不是立法者主观意志的随意编造,而 是取决于客观经济条件是否成熟和客观经济形势是否需要。再之,经济法调整的手段 主要是经济手段,即以经济规律和经济现实为依据而确立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手段,这 与行政、刑事手段不同。   (三)行政主导性   经济法是国家管理、干预、从事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产物,因此,经济法 在调整经济关系的过程中直接体现了国家的特殊意志。作为国家特殊意志在法律上的 反映,经济法便浓重地体现了法的强制性、授权性、指导性的色彩,并多以限制或禁 止性规定来规范主体作为或不作为,以此来限制或者取缔某种经济活动和某种经济关 系的发生或者存在,还常以奖励与惩罚并用的方法来促进主体的行为符合社会经济利 益的整体需要,借以达到促进与支持某种经济关系的建立和发展的目的,并为处理经 济纠纷提供相应的依据。这与民法规范不同。   (四)政策性   经济法是国家自觉参与和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因此,其重要任务是实现一定经 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 这就使得经济法具有显著的政策性特征。这主要表现在 经济法随时根据国家意志的需要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并根据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在 经济法的执法和司法力度方面,也无不受政策的影响。   四、经济法的形式   经济法的形式,亦称经济法的渊源,这是指经济法的存在或表现形式。我国法属 成文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之一,经济法也不例外。就现有立法情况来看,经济法一 般没有法典这一法律表现形式,该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经济法以宪法为渊源,除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命令、指示等一样,不得与之相 违背之外,主要是从中吸取有关经济制度之精神,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 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制”;“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等等。   (二)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 于宪法。以法律形式表现的经济法构成其主体和核心部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下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下称《全民所有制工业企 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等。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 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经济法大量以该种形式存在,这是由经济的社会化和政府对经济 的全方位管理和参与的客观条件所决定的。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下称《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关 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下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登记管理条例》(下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相抵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还专门制定了一些授权法,授权有关地方国家 机关就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可以制定法规和规章,经济法的这一表现 形式也是种类繁多,这里不一一列举。   (五)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如: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原国有 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等。   (六)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 这也是经济法的重要形式之一。如: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 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   (七)国际条约或协定   国际条约或协定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或地区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 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上述文件生效以后,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 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而,国际条约或协定便成为经济法的重要形式之一, 如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议、我国与有关发达国家签订的双边投 资保护协定等。   五、经济法的体系   (一)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问题,学者们的认识也各不相同。本书从经济法而非经济法学的角 度,并按照经济关系以及经济法调整的基本内容,将经济法的体系大致分为三大部分: 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和经济活动法,而经济诉讼与仲裁作为完整的程序法律制度, 不宜放入经济法部门之中。   1.经济组织法。这是指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企业法律制度。经济组织 法往往与民商法的主体制度难以作明确的区分,这里姑且将其概括为公有制企业法 (包括国有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法或合作制企业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独 资企业法以及涉外企业法。   2.经济管理法。这是指国家在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制度,其 构成经济法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和预算、基本建设、金融证 券和外汇、会计和审计、标准和计量、产品质量和价格、土地和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市场和特定行业管理等法律制度。   3.经济活动法。这是指调整经济主体在经济流通和交换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 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体现国家意志参与或国家直接参与的合同法律规范、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范和保护消费者法律规范。   以上划分只是相对的,在具体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法律规范中,上述各部 分往往相互重合,彼此渗透。因此,以上划分也只是基于一定标准,从一定角度而作 的相对合理的划分。   (二)经济法学的体系   经济法学的体系实际是在经济法体系的基础上,加上一个总论或基础理论,此一 部分主要是经济法的一般理论问题,对经济法具有共性和普遍性的问题进行总的概括, 并对各项经济法律制度具有指导意义。本章所阐述的问题基本属于这一内容。   (三)本书的基本体系   本书的基本体系主要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2004年度颁发的经济法 考试大纲为依据,这一体系内容不仅不可能完全依照经济法的体系内容而编写,而且 也不可能仅仅局限于经济法的体系范围,往往还要涉及传统民商法中的某些相关制度。 总之,该体系内容主要是以一个注册会计师所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知识为依据而编定。   税收法律制度是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基于这一制度对注册会计师的重 要性,并单列为一个科目进行考试,因此,本书体系不包括此内容。   本书共由十四章构成。各章依次为:经济法基础知识、企业法、国有资产管理法 律制度、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证券法、合同法(总则)、合同法 (分则)、外汇管理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会 计法。本书在2003年度经济法考试辅导用书的基础上,根据新颁布的法规和规章 以及有关方面的要求,增加并修订了以下内容:一是对“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 相关内容作了调整和修改;二是对“证券法”的有关内容作了相应的完善和修改;三 是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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