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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以上包装物押金计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4-12-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4/2004信息】 企业销售货物时另收取包装物押金,目的 是促使购货方及早退回包装物以便周转使用。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 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 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规定中的“逾 期”指以一年为限,对于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今后是否退还均应并入销售额征 税。   例:企业销售产品1000件,销售价格900元/件,每件收取包装物押金 117元,包装物成本为9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7%,押金期限为2年。 (一)销售时   1.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000        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117000   2.借:包装物——出租出借包装物     90000      贷:包装物              90000   (二)包装物押金在一年以上时:   借:递延税款               17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在包装物押金应计销项税额的计算上,应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是收取的押金是含 税押金,没收押金时应将其还原成不含税押金,然后计算销项税额;第二是没收的押 金适用的税率是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   (三)如到期收到退回包装物而退还押金时:   1.借:包装物             90000      贷:包装物——出租出借包装物   90000   2.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1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3.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7000      贷:递延税款           17000   (四)如到期对方未退回包装物而没收押金时:   1.借:其他业务支出          90000      贷:包装物——出租出借包装物   90000   2.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117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0        递延税款           1700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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