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未税矿产品的资源税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4-10-25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5/2004信息】 按照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收购未税矿
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企业应按收购未税矿产品实际支付的收购款以及
代扣代交的资源税,作为收购矿产品的成本,将代扣代交的资源税,记入“应交税金
──应交资源税”科目。
如:某物资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实际支付的收购款为25万元,代扣代缴的资
源税5万元。根据这项经济业务,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假设不考虑增值税因素):
借:物资采购 300 000
贷:银行存款 250 000
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5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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