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账面不反映价值的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4-10-1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9/2004信息】 问:公司以账面不反映价值的无形资产对
外投资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
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分
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
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指商誉。公司面不反映价值的无
形资产通常包括自行开发研制的专利权、非专有技术、商标权和国有划拨的土地使用
权。
公司以账面不反映价值的无形资产对外投资,首先应保证对该无形资产拥有所有
权,其次对该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作价,以评估值为参考,确定协议价格。相关的账务
处理为:以最终协议价格借记长期投资,贷记资本公积。
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首先应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
土地使用证后,方可对外投资。相关的账务处理为:缴纳土地出让金时,借记无形资
产,贷记银行存款;对外投资时,以最终协议价格借记长期投资,贷记无形资产和资
本公积。(Bt200410047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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