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其他收入的差异分析--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的差异分析
录入时间:2004-09-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7/2004信息】 二、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的差异分析
(一)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的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
出,计入工程成本。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
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
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例9]某企业购入一条新的饮料生产线,在试运行阶段共生产饮料2吨,发生
成本80000元,销售后共得款项117000元,该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发生成本时:
借:在建工程 80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在建工程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二)差异分析
税法和新会计制度对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的处理是不一致的。这主要是由于两者
对固定资产计价的原则有差异所造成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税法以固定资产
竣工的时间作为固定资产计量标准,这是和会计规定所不一致的,因为竣工使用不一
定是达到了可使用状态,比如一些需要试生产的固定资产开始使用时并不敢肯定就一
定能运行成功,因此会计制度从谨慎性原则出发把这一期间的费用和收入也作为固定
资产的成本,而税法从防止企业避税的角度出发,把在建工程试运行所得产品的销售
作为收入处理,以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国税发(1994)132号文件规定,企
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
本。在申报所得税时,应将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扣除试运行所发生的净支出后的差额,
确认当期所得。上例应调增所得额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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