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补贴收入的差异分析
录入时间:2004-09-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7/2004信息】 二、差异分析
《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
(1994)74号]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
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
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
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13号]规定,在2003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
库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0)25号]规定:
(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
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
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
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
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
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
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15号]规定:对企业2000年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继续免予征收企业所得
税。
第四,《关于2001年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120号]规定,对企业2001年出口商品贴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2001年出口商品贴息包括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和有收汇边境贸易出口
贴息。对2001年出口纺织品、服装、鞋、箱包、玩具、机电和高新技术商品一般
贸易出口收汇增加的贴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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