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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售后回购业务的差异分析

录入时间:2004-09-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7/2004信息】 二、差异分析   售后回购业务在会计核算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作账务处 理,但在税收上不承认这种融资,而视为销售、购入两项经济业务。事实上,企业在 销售时还需要按规定开具发票,并收取价款,这本身已构成计税收入的实现。因此, 上述房地产公司在销售房屋时,应按规定的税率计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其计算结果为:   (1)应缴营业税:50000000×5%=2500000(元);   (2)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500000×7%=175000(元);   (3)应缴教育费附加:2500000×3%=75000(元)。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应按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程序进行,即将售价 5000万元填入“销售(营业)收入”栏目中,将成本4500万元填入“销售 (营业)成本”栏目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填入相应的 “税金”栏目中,据以计算应缴的企业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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