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售后回购业务的差异分析
录入时间:2004-09-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7/2004信息】 二、差异分析
售后回购业务在会计核算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作账务处
理,但在税收上不承认这种融资,而视为销售、购入两项经济业务。事实上,企业在
销售时还需要按规定开具发票,并收取价款,这本身已构成计税收入的实现。因此,
上述房地产公司在销售房屋时,应按规定的税率计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其计算结果为:
(1)应缴营业税:50000000×5%=2500000(元);
(2)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500000×7%=175000(元);
(3)应缴教育费附加:2500000×3%=75000(元)。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应按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程序进行,即将售价
5000万元填入“销售(营业)收入”栏目中,将成本4500万元填入“销售
(营业)成本”栏目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填入相应的
“税金”栏目中,据以计算应缴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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