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视同销售”业务差异分析--关于自产自用产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4-09-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7/2004信息】 四、关于自产自用产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
理
《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字(1997)
26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
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
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
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
转账。但按税收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交纳各种税费。企
业按规定计算交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
按用途记入相关的科目。其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1.自产自用的产品在移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
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2.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应按税收规定
计算的应税金额,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
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
目。按税收规定需要交纳所得税的,还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应获得的利润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据以交纳所得税,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
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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