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辅导库 > 正文

新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视同销售”业务差异分析--视同销售计税金额的确定

录入时间:2004-09-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7/2004信息】 三、视同销售计税金额的确定   视同销售一般按下列顺序确认计税收入: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①营业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②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注意: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 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而计征增值税不适用这一规定。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