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新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总述--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处理
录入时间:2004-09-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2/2004信息】 四、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处理
由于财务会计与所得税会计核算的目的不同,二者之间存在的问题和差异,应当
如何处理?财商字(1998)74号文件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从不同的角度
回答了这个问题。财商字(1998)74号文件《关于企业财务制度与税收法规不
一致情况下的处理意见的函》明确指出,企业在确认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并进行
损益核算和账务处理,以及进行资产、负债管理时,必须严格按照“两则”、“两制”
和财政部统一制定的其他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在纳税申报时,对于在确认在纳税所
得额过程中,因计算口径和计算时期的不同而形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
差额,不应改变原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处理和账簿记录,仅作纳税调整处理。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
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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