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运行收入的所得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4-08-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5/2004信息】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在建工程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试运转过
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在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照取得的实际销售
收入或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
号)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不能直接冲减
在建工程成本。
例:甲公司新建一条生产线,完工前发生工程支出1000000元。2000
年12月进行了试运转,取得试运转收入100000元,相应的成本为80000
元,当即交付使用。甲公司按直线法对生产线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10年。
2003年12月,甲公司将该生产线转让,取得价款800000元。
2000年12月,甲公司取得试运行收入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应冲减工程成本,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在建工程 100000
将试运转支出计入工程成本,
借:在建工程 80000
贷:原材料等 80000
2000年,会计上不确认试运行收入,该生产线的成本为980000元
(1000000+80000-100000)。税务上确认试运行收入
20000元(100000-80000),生产线的计税成本为1000000
元。因此,甲公司申报2000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
2001年,会计上应计提折旧9800元(会计成本980000÷10年),
税务上可计提折旧100000元(计税成本1000000÷10年)。因此,甲
公司申报2001年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0元(100000-
98000)。
2002年税务处理同2001年。
2003年12月,甲公司将生产线出售,此时该生产线的累计折旧为
294000元(98000×3),
借:固定资产清理 686000
累计洲日 294000
贷:固定资产 980000
借:银行存款 8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14000
贷:营业外收入 114000
2003年,会计上计提折旧98000元,确认生产线转让收益114000
元;税务上计提折旧100000元,确认转让收入800000元,转让成本
700000元(1000000-100000×3),即确认转让所得
100000元。会计处理比税务处理少计折旧2000元,多计转让收益
14000元(114000-100000)。因此,甲公司申报2003年企
业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6000元(2000+14000)。
综上所述,从2000年至2003年,甲公司分别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0000元、-2000元、-2000元、-16000元,共计调整0元
(20000-2000-2000-16000)。
其实,企业发生的试运行收入,作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当期需要调增应纳税所
得额,但在以后年度计提折旧或者处置该项固定资产时,应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从长期看,未造成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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