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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制度实务操作指南(附录: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资产类科目(1251委托加工物资)

录入时间:2004-08-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1/2004信息】 1251 委托加工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库存 商品”等科目。按售价核算库存商品的,还应同时结转进销差价。   小企业支付的加工费用、应负担的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应交税金--应交增 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 物资,其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 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按规定准予抵扣的,按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借 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按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 “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单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加工完成物资的实 际成本。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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