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制度实务操作指南(所有者权益):留存收益--留存收益概述
录入时间:2004-08-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5/2004信息】 第三节 留存收益
一、留存收益概述
小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
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2.提取法定公益金。
外商投资小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净利润提取储备基金、小企业
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
中外合作经营小企业按规定在合作期内以利润归还投资者的投资,以及国有工业
小企业按规定以利润补充的流动资本,也从可供分配的利润中扣除。
可供分配的利润减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等后,为可供投资者分配
的利润。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是指小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
2.应付利润,是指小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小企业分配
给投资者的利润,也在本项目核算。
3.转作资本的利润,是指小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以利润转增的资本。
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经过上述分配后,为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未
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小企业如发生亏损,可以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
进行弥补。
小企业未分配的利润(或未弥补的亏损)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项目中
单独反映。
小企业实现的利润和利润分配应当分别核算,利润构成及利润分配各项目应当设
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小企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或提取的储备
基金、小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分配的优先股股利、提取的任意盈
余公积、分配的普通股股利、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以及年初未分配利
润(或未弥补亏损)、期末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等,均应当在利润分配表中
分别列项予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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