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的会计核算解析
录入时间:2004-08-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2/2004信息】 某建筑企业2004年2月份取得建筑安
装收入3000万元,那么,该企业应当如何进行城建税的会计处理呢?
很多人都会觉得这个问题很简单:
A.2月底,计算应交的营业税及城建税
应交的营业税=3000×3%=90万元
应交的城建税=90×7%=5.6万元
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等 95.6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9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5.6万元
B.3月10日前,企业再将税款缴纳入库并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9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5.6万元
贷:银行存款 95.6万元
对于这样的一个处理,恐怕不会有人提出怀疑,因为实践中,几乎所有的会计都
是这么做的,而且有关城建税会计处理的书藉与文章也都是这么说的。
但是这一处理实际上是错的,不仅与现行的税收政策法规不符,而且也有违权责
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原则。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明确地规定:“城市维护
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1994年之后,已经改为消费税,作者注)、
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我们
不难发现,现行法律所确定的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人实际缴纳“三税”
的时间是一致的.当然,城建税的入库时间与“三税”的入库时间也是一致的。实际
上,我们也可以理解:纳税人本月产生的城建税纳税义务是由于上月存在“三税”的
纳税义务,而本月须缴纳城建税入库却是因为本月缴纳了“三税”入库。再进一步分
析则是:城建税与“三税”的入库时间虽然相同,但纳税义务的产生时间却滞后了一
个月份。也就是说对“三税”而言,本月的入库数是上月的应交数;而对城建税而言,
本月的入库数就是本月的应交数。不难发现,城建税与“三税”是有差别的。
当然,这种差别还不足以说明两者在会计处理上应当是有差别的。因此,我们还
得继续找寻其他的理由。事实上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为我们提供了十分充足的
理由。
所谓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收入按现金收入及未来现金收入--债权的发生来确认;
费用按现金支出及未来现金支出--债务的发生进行确认,而不是以现金的收入与支付
来确认收入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
负担的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
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正加上文所分析,本月缴纳的“三税”是上月的应交数即上月的负债,按照权责
发生制原则的要求,此种负债也应当在上月进行处理和反映。但是本月缴纳的城建税
是本月的应交数即本月的负债,而不是上月的负债,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此种负
债也只能在本月处理和反映,不能提前到上月处理和反映。
综上所述,城建税不应该与“三税”同时计提进入企业的成本,而应当在计缴城
建税的当月计提进入企业的成本。
因此,上述例子的正确做法应当是:
A.2月底,计算应交的营业税
应交的营业税=3000×3%=90万元
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等 90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90万元
B.3月10日前,企业根据实际缴纳入库的营业税计算应当缴纳的城建税=
90×7%=5.6万元
同时作计提城建税的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等 5.6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5.6万元
C.根据所有缴纳税款的税票并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9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5.6万元
贷:银行存款 95.6万元
可能也许有人会说,前后一个月的差别,对税收并没有多大的影响。其实不然,
这前后一个月的差别不仅会对税收产生影响,而且还可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比如说
某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11月份都没有应交税款,但12月份却有大笔的应交增
值税,如100万元,那么,与该笔增值税相对应的城建税在何时进行处理,就会对
该纳税人应交的企业所得税产生很大的影响:如果纳税人在12月底处理,则纳税人
的计税所得将减少7万元(假设城建税税率为7%),将少交企业所得税2万多元。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无论是财会人员还是税务人员,都应该重视这一问题,在
会计核算与税收征管中严格地进行会计处理,以确保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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