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制度实务操作指南(存货):存货的期末计量--存货可变现净值中估计售价的确定原则
录入时间:2004-07-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9/2004信息】 四、存货可变现净值中估计售价的确定原
则
对于小企业持有的各类存货,在确定其可变现净值时,应区别以下情况确定其估
计售价:
1.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通常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的合
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如果小企业与购买方签订了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下同),并且销售合同订购
的数量大于或等于小企业持有的存货数量,在这种情况下,在确定与该项销售合同直
接相关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销售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也
就是说,如果小企业就其产成品或商品签订了销售合同,则该批产成品或商品的可变
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作为计量基础;如果小企业销售合同所规定的标的物还没有生
产出来,但持有专门用于该标的物生产的原材料,其可变现净值也应当以合同价格作
为计量基础。
例11:资料:
(1)20×2年9月3日,新世纪公司与希望公司签订了一份不可撤销的销售
合同,双方约定,20×3年1月20日,新世纪公司应按每台310000元的价
格向希望公司提供W3型机器12台。
(2)20×2年12月31日,新世纪公司W3型机器的账面价值(成本)为
2800000元,数量为10台,单位成本为280000元。
(3)20×2年12月31日,W3型机器的市场销售价格为300000元
/台。
(4)确定新世纪公司W3型机器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分析:根据新世纪公司与希望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规定,该批W3型机器的销售
价格已由销售合同约定,并且其库存数量小于销售合同约定的数量,因此,在这种情
况下,计算W3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应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价格3100000元
(310000×10)作为计量基础。
例12:资料:
(1)20×2年12月26日,新世纪公司与希望公司签订了一份不可撤销的
销售合同,双方约定,20×3年3月20日,新世纪公司应按每台310000元
的价格向希望公司提供W4型机器12台。
(2)20×2年12月31日,新世纪公司还没有生产该批W4型机器,但持
有库存原材料--D材料专门用于生产该批W4型机器12台,其账面价值(成本)为
1440000元,市场销售价格总额为1120000元。
(3)确定新世纪公司D材料的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分析:由于新世纪公司与希望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规定,W4型机器的销售价格
已由销售合同约定,新世纪公司还未生产,但持有库存原材料--D材料专门用于生产
该批W4型机器,且可生产的W4型机器的数量不大于销售合同订购的数量,因此,
在这种情况下,计算该批原材料--D材料的可变现净值时,应以销售合同约定的W4
型机器的销售价格总额3720000元(310000×12)作为计量基础。
2.如果小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
净值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的一般销售价格作为计量基础。
在这种情况下,销售合同约定数量的存货,应以销售合同所规定的价格作为可变
现净值的计量基础;超出部分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以一般销售价格(即市场销售价格)
作为计量基础。
例13:资料:
(1)20×2年9月3日,新世纪公司与希望公司签订了一份不可撤销的销售
合同,双方约定,20×3年1月20日,新世纪公司应按每台280000元的价
格向希望公司提供W3型机器12台。
(2)20×2年12月31日,新世纪公司W3型机器的账面价值(成本)为
3920000元,数量为14台,单位成本为280000元。
(3)20×2年12月31日,W3型机器的市场销售价格为300000元
/台。
(4)确定新世纪公司W3型机器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分析:根据新世纪公司与希望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规定,W3型机器的销售价格
已由销售合同约定,但是其库存数量大于销售合同约定的数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
对于销售合同约定的数量(12台)的W3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应以销售合同约定的
价格总额3360000元(280000×12)作为计量基础,而对于超出部分
(2台)的W3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应以一般销售价格总额600000元
(300000×2)作为计量基础。
3.没有销售合同约定的存货,但不包括用于出售的材料,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
产成品或商品一般销售价格(即市场销售价格)作为计量基础。
例14:资料:
(1)20×2年12月31日,新世纪公司WS型机器的账面价值(成本)为
3000000元,数量为10台,单位成本为300000元。
(2)20×2年12月31日,WS型机器的市场销售价格为320000元
/台。
(3)新世纪公司没有签订有关WS型机器的销售合同。
(4)确定新世纪公司WS型机器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分析:由于新世纪公司没有就WS型机器签订销售合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
计算WS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应以一般销售价格总额3200000元
(320000×10)作为计量基础。
4.用于出售的材料等,应当以市场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这里的
市场价格是指材料等的市场销售价格。
例15:资料:20×3年,新世纪公司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决定停止生产
W4型机器。为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决定将原材料中专门用于生产W4型机器的外购
原材料--D材料全部出售,20×3年12月31日其账面价值(成本)为
2000000元,数量为10吨。据市场调查,D材料的市场销售价格为
100000元/吨,同时可能发生销售费用及税金5000元。
分析: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新世纪公司已决定不再生产W4型机器,因此,该批
D材料的可变现净值不能再以W4型机器的销售价格作为其计量基础,而应按其出售
的市场销售价格作为计量基础。即该批D材料的可变现净值=100000×10-
5000=99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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