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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股权投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4-06-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5/2004信息】 随着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企业股权投 资业务大量涌现。财政部于1998年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规范投资业 务的会计核算。最近,财政部又对投资准则重新修定并于2001年元月颁布实施。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行为,鼓励和促进企业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投资活动的健 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18号,以下简称《通知》],该文件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由于投资业务会计核算和所得税处理的复杂性,《通知》在执行中碰到若干问题, 许多税务人员和纳税人都感到无所适从。笔者根据股权投资业务的分类,结合其会计 与税收处理的不同,以举例分析的形式将股权投资业务所得税的操作要点浅析如下, 供大家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一、股权投资业务的补税范围及计算方法    甲企业为某市国有企业,因对A、B、C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2000年发生 如下经济业务:    1.自营利润-350000元,其中,“营业外支出”列支公益救济性捐赠 50000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所得税率为33%。    2.2000年2月份,A企业因上年度盈利,董事会决定对甲企业分配利润 485000元,甲企业当月获得A企业分回利润485000元。A企业为设在经 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期已满),适用税率为18%,其中所 得税率为15%,地方所得税税率3%,当地政府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实际执行税 率为15%    3.2000年3月份从B企业分回利润335000元,B 企业为设在沿海 经济开放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地方所得税率为3%,B企 业1999年仍属于“两免三减半”优惠期间。    4.2000年3月份,从C企业分回利润7300元。C企业为某城镇集体企 业,1999年会计利润150000元,经纳税调整后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 90000元,适用27%的所得税率。  根据上述资料,试计算甲企业200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㈠分析:    ⑴《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 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 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 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 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按照上述规定,对从A企业分回的利润,因甲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税率高于A企业, 应按规定补缴税款;从B企业分回的利润,因B企业正在享受“两免三减半”定期减 免税期间,故不再补税;从C企业分回的利润,因C企业实际适用税率低于甲企业, 故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⑵《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 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按照我国会计制度 的规定,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一般于下年度才进行利润分配。因此,判断B企业(被 投资方)享受定期减税、免税期间,应当以上年度为依据。如果B企业定期减免税优 惠期限以届满,则A企业分回的利润因其税率的差额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⑶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公益救济性捐赠业务,计算捐赠扣除的基数应不包括取得 的投资收益。这是因为,在操作上对投资分回利润是单独计算补缴税款,所以在计算 企业内部自营部分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收益”应作为纳税调减项目。另一个原 因是,投资分回的利润是税后取得的,这部分收益只能作为被投资企业计算捐赠扣除 的基数,故不再作为投资方计算捐赠扣除的基数。甲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因其所 得额为负数,故不得扣除,2000年度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0元。    ⑷国税发[1997]22号文件规定,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注:指经主 管税务审核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其分回的利润可先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 额的,再按照规定补缴所得税。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 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 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规定计算补税。如果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 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弥补后还有 亏损的,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后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㈡计算过程    ⑴A企业分回利润弥补亏损:485000-300000=185000(元)    ⑵由于A企业适用所得税率为18%,实际执行税率为15%,按税收饶让政策, 可视同已按18%的税率纳税。  A企业分回利润应补税额=185000÷(1-15%)×(33%-18%) =32647.06(元)  C企业分回利润应补税额=7300÷(1-27%)×(33%-27%)= 600(元)  甲企业合计应补税额=32647.06+600=33247.06(元)    应当注意:如果企业投资于两个以上的企业,并且投资方企业存在尚可在税前弥 补的亏损,当两个以上的被投资企业均有分回利润时,若被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不同,企业可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计算补缴税款,即先用低税率的分回利润弥补亏 损,再用高税率的分回利润弥补,然后计算应补缴税款。  二、短期股权投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 括股票、债券、基金等。由于债权投资的所得税与会计处理基本相同,这里只就短期 股权投资举例进行分析。    A公司有关短期股权投资业务如下:    ⑴A公司于2000年2月20日以银行存款购入B公司股票10000股作为 短期投资,每股单价7.28元,另支付税费400元,投资成本为73200元。    ⑵B公司于2000年5月4日宣告于5月25日发放股利,每股分配0.1元 的现金股利。    ⑶2000年6月30日,B公司每股市价6.00元,A企业按单项投资计提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12200元(73200-1000-10000×6.00)。    ⑷2000年12月31日,B公司每股市价上升至6.50元。A公司应冲回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5000元。    ⑸2001年元月4日,将B公司股票全部转让,取得转让收入88000元, 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税费200元。  假设A公司2000年税前利润总额600000元,2001年税前利润总额 800000元。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B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A公司 除投资B公司股票外,无其他投资业务,也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则A公司的上述业 务应进行如下处理:    ⑴2000年2月2日,会计分录如下:    借:短期投资--股票(B企业) 73200     贷:银行存款 73200    ⑵短期投资在会计上只确认处置收益,不确认持有收益。投资准则规定,短期投 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收到的,已计入 应收项目的现金股息或利息除外(这里“已计入应收项目的现金或利息”是指短期投 资取得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 未领取的债券的利息)。A企业分录如下:    借:应收股利--B企业 1000     贷:短期投资--股票(B企业)1000    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只要是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 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的分配支付额均应确认为股息性所得;另据《通知》 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 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分配分配处理时(而不是收付实现制),投资方企业应 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因此,对2000年5月4日B企业宣告发放的股利,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这里应调增所得额1000元。    ⑶我国投资准则要求,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即比较短期 投资的成本与市价,以其较低者作为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分 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损失准备;但如果某 项短期投资比较重大(占整个短期投资10%及以上),则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 并确定计提的跌价损失准备。A公司只有一项短期投资,公司按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 备,会计分录如下:    借:投资收益--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12200     贷:短期投资跌价准备--B企业 12200    ⑷股票市价回升,应在原提取的准备数额内冲回。分录为:    借:短期投资跌价准备--B企业 5000     贷:投资收益--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5000    A企业本年度实际提取跌价准备为:12200-5000=7200(元)。    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 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 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由于会计上提取跌价准备时记入了“投资收益”科目,冲减了当年度会计利润, 因此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这里应调增所得额7200元。  2000年应纳所得税额=(600000+7200)×33%+1000÷ (1-15%)×(33%-15%)=200376+211.76= 200587.76(元)    ⑸短期投资对外转让,会计上应将转让的投资成本及相应的跌价准备同时结转, 并计算转让收益。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87800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B企业 7200    贷:短期投资--股票(B企业) 72200      投资收益--出售短期投资 22800    2001年A企业将提有的B企业股票全部对外转让,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股 权转让所得=转让收入-计税成本-转让税费=88000-73200-200= 14600(元)。  会计上股权转让所得为22800元,由于这部分收益已包含在2001年会计 利润总额之中,因此,应调减所得额=22800-14600=820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800000-8200)×33%=261294(元)    这里应当注意两点:⑴税收上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与会计上确认的股权转让收益不 同,这就是会计核算方法与税收规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的不同: ①短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的余额不扣除实际收到的分配股息,而会计成本则将持有期 间收到的分配股息从成本中扣除;②如果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投资方从被投资方取得 股票股利,税收上按股票面值作为股息性所得处理,并增加计税成本,而会计上只作 备查登记,不增加投资成本(由于股数增加,单位成本减少);③按照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办法的规定,为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投资成本,但在会计上则计入当 期损益。    ⑵股息性所得(持有收益)与投资转让所得(处置收益)税收待遇不同:股息性 所得是投资方企业从被投资单位的税后利润(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中分配取 得的,属于已征收过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所得(如果被投资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按饶 让原则,应视同税后所得),原则上应避免重复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现行政策规定, 只对非因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而从低税率地区分回的股息性所得,补缴差别税率部分 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处置权益性投资的转让所得,应全额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之中。    三、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的所得税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采取成本法核算时,对股权投资所得的确认时间与《通知》规定的 时间基本相同。即,只要被投资方会计账务中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不论实际支付与 否,投资方均应确认投资所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转让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也基本相同, 既不涉及股权投资差额调整投资成本的问题,也不会随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增减而 变动投资成本。在纳税申报时,只需根据当期确认的应收股息调整所得额并计算补缴 税款即可。现举例说明:    A企业2000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C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 有。实际投资成本110000元。C公司于2000年5月2日宣告分派1999 年度的现金股利100000元。假设C公司2000年1月1日股东权益合计为 1200000元,其中股本为1000000元,未分配利润为200000元; 2000年实现净利润400000元;2001年5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 300000元。A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⑴2000年1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10000     贷:银行存款 110000    ⑵2000年5月2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0000    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股息性所得”的来源是“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 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依法或合同不能分配的部分除外)”,而《通知》第 一条第三款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 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即,只要是被投资单位支付的分配额,而 且,是从税后利润中的分配,均应作为投资方的股息性所得。2000年5月2日确 认分配的应收股利(无论是否收到)应调增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补缴税款。假设 2000年度A公司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200000元,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 33%,C公司所得税率为15%。则:  A公司应纳所得税额=200000×33%+10000÷(1-15%)× (33%-15%)=66000+2117.65=68117.65(元)    ⑶2001年5月1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 现金股利400000-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 400000)×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10%-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10000=-10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300000× 10%)-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10000)=40000(元)    借:应收股利 30000      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0000     贷:投资收益--股利收入 40000    若A公司2001年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200000元,则:    2001年应纳税所得额=200000-40000+30000/(1- 15%)=195294.11(元)    应纳所得税额=195294.11×33%-30000÷(1-15%)× 15%=64447.06-5294.12=59152.94(元)    假设上述C公司于2001年5月1日分派现金股利450000元,按上述公 式计算应确认投资收益或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如下: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100000+450000)- 400000]×10%-10000=5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450000×10%)-5000=40000(元)    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 45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5000       投资收益--股利收入 40000    2001年应纳税所得额=200000-40000+45000/(1- 15%)=212941.18(元)  应纳所得税额=212941.18×33%-45000÷(1-15%) ×15%=70270.59-7941.18=62329.41(元)。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初始投资时,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尚未支付 的股息,已作为前任投资者的投资收益确认并征税,对企业而言,属于垫付款性质, 应减少投资的计税成本,这一点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是相同的,无需作纳税调整。    四、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所得税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业务采取权益法核算时,其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差异很大。企业在 申报纳税时,对投资所得、投资转上所得和投资转让成本的确定不能从会计有关账户 中直接引用数据,必须按照税收政策进行分析调整。其差异主要表现在:投资收益的 确认的时间和金额不同,投资转让成本的确定不同,税收上不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减值 准备和股权投资差额等等。本文重点分析长期股权投资采取权益法核算时的所得税纳 税调整。    X企业2000年1月2日向H企业投出资产如下表:                         单位:元    X企业的投资占H企业有表决权资本的70%,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H企业 所有者权益份额相等。2000年H企业全年实际净利润550000元;2001 年2月份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50000元;2001年H企业全年净亏损 2100000元;2002年H企业全年实现净利润850000元。2003年 初,X企业将该项股权对外转让,取得转让收入450000元。假设X企业所得税 率为33%,H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X企业2000至2003年各年的税前 会计利润总额均为1000000元。根据资料,X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⑴按照新《投资准则》的规定,以放弃非货币性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 投资成本应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准则》的规定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准则对此规 定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投资时分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投资成本) 900000      累计折旧 200000     贷:固定资产 950000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50000    《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 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 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接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如果上述资产转让所得数 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 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 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 的应纳税所得中。但必须是连续的五年。 根据此项规定,交易中放弃的非现金资产 的公允价值超过其原账面计税成本的差额,应计入交易发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反之 则应确认为当期损失。  应调增所得额=970000-(1100000-200000)= 70000(元)    ⑵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确认投资收益的时间与税收法规规定不 同。会计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末,按应享有的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 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并相应调整投资账面价值。  2000年12月31日作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损益调整)385000(550000×70%)     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 385000    《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 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分配分配处理时(而不是收付实现制), 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企业当年实现的收益,由于在下年度宣告分配, 因此确认所得的时间应在下年。本年度按照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应调减所得额 385000元。    ⑶2000年末“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科目的账面余额=900000+ 385000=1285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账面利润+调增项目金额-调减项目金额=1000000+ 70000-385000=685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685000×33%=226050(元)    ⑷2001年宣告分派股利    借:应收股利--H企业245000(350000×70%)     贷: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损益调整) 245000    宣告分派股利后“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科目的账面余额=1285000- 245000=1040000(元)    H企业宣告分派时,X公司确认所得:245000/(1-15%)= 288235.29(元)    由于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会计上上年确定的投资收益已作调减所得处理, 本年的会计利润总额中并不包含此项收益,因此应调增所得额288235.29元。    ⑸2001年12月31日    可减少“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账面价值的金额为1040000    注:通常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备查登记中应当记录 未减记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为430000元(2100000×70%- 1040000)。    借: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损失 104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损益调整) 1040000    《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 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根据此项规 定,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在会计期末自动 确认的投资损失,在申报纳税时要进行纳税调整。这里,应调增所得额 1040000元。  ⑹2001年12月31日“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科目的账面余额为零。    X企业200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账面利润+调增项目金额-调减项目金额= 1000000+288235.29+1040000=2328235.29 (元)    应纳所得税额=(1000000+1040000)×33%+245000 ÷(1-15%)×(33%-15%)=673200+51882.35= 725082.35(元)    ⑺2002年12月31日    可恢复“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科目账面价值=850000×70%- 430000=165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损益调整) 165000    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 165000    由于2002年的股利在下年度宣告发放,X企业应在下年度按照应享有的份额 确认所得。本年度不确认所得,已计入投资收益科目的金额应予以调减。本年度应调 减所得额165000元。    X企业200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账面利润+调增项目金额-调减项目金额= 1000000-165000=835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835000×33%=275550(元)    ⑻2003年初,转让股权作分录:    借:银行存款 4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65000       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285000    转让所得=转让收入-计税成本=450000-970000= -520000(元)。根据《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 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 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 以后年度结转扣除。由于本年度未发生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因此,在税收 上确认的转让损失520000元,本年度不得扣除,应在以后年度实现的股息性所 得和投资转让所得中分年度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本期会计上确认的收益为285000元,而在计算所得税时并不以此确定所得。  200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账面利润+调增项目金额-调减项目金额= 1000000-285000=715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715000×33%=235950(元)    通过本例,我们不难发现,从2000年至2003年其税前会计利润总额= 100+100+100+100=400(万元),而应纳税所得额=68.5+ 232.82+83.5+71.5=456.32(万元),其差异额56.32 万元由三部分组成:一是资产评估增值7万元;二是分回税后利润与换算成税前所得 的差额(已纳税款)4.32万元[24.5/(1-15%-24.5];三是股 权转让损失45万元;这部分损失可在以后年度分期扣除。也就是说,除以非货币资 产对外投资确认的评估增值或减值处理不同外,从整个投资过程来看,对投资收益的 所得税处理与会计核算是完全一致的。不同之处在于:由于税收上确认所得的依据和 时间与会计处理有所不同,并且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使得各年的会计利润与计税所 得不同。另一方面,对分回所得应消除重复课税,而对转让收益部分则全额并入所得 额征税。因此,如果被投资方保留盈余不分配或少分配,则会导致投资方将股息所得 转化为转让所得,使得重复征税不可避免。  需要注意的是,按投资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投 资企业的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权投 资差额处理。由于股权投资差额属于商誉性质(正、负商誉),根据《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办法》第24条的规定,股权投资差额不得摊销扣除。企业在通过“投资收益” 科目分期摊销股权投资差额时,其影响损益的金额应当作纳税调整。为简化起见,本 文例题中的X企业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H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相等,未涉及股权投 资差额摊销问题。此外,对于会计上提取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应按规定作纳税调整处理。这部分内容在短期股权投资所得税处理部分已有叙述,故 不再重复。    参考资料:    ⑴《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财会(2001)7号];    ⑵《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财会(2001)7号];    ⑶《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 版社2001年4月出版;    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    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18号];    ⑹《税前扣除与投资改组业务所得税问题解析》,兴界图书出版社2001年2 月出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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