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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后的合并调整处理

录入时间:2004-06-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5/2004信息】 我国《公司法》规定,盈余公积(包括法 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由单个企业按照当期实现的税后利润计算提取。为完整反映 集团内部实际提取的盈余公积,防止虚增未分配利润,财政部规定,在合并会计报表 时,对子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中属于母公司的份额不予抵消。   在实务工作中,为简化会计处理,一般采用“先抵消再调整”的方法。即,按照 子公司期初盈余公积乘以母公司的股权比例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借记“期初未分配 利润”,贷记“盈余公积”;按子公司当期提取的盈余公积乘以母公司股权比例调整 “提取盈余公积”,借记“提取盈余公积”,贷记“盈余公积”。期初盈余公积及本 期新提取盈余公积的调整数之和等于子公司期末盈余公积中属于母公司的份额。但是, 当子公司本期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却会出现对期初盈余公积及本期新提取盈余公 积的调整数之和不等于子公司期末盈余公积中属于母公司的份额的情况。   [例]假设A公司拥有B公司70%的权益性资本,B公司2000年初盈余公 积100万元,2000年提取盈余公积30万元,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50万元, 2000年末盈余公积80万元。   按照“先抵消再调整”法,对2000年初盈余公积及2000年度盈余公积调 整的会计处理如下:   2000年初盈余公积调整:   借:期初未分配利润  700000    贷:盈余公积  700000   2000年新提盈余公积调整:   借:提取盈余公积  210000    贷:盈余公积  210000   期初盈余公积调整数70万元+本期盈余公积调整数21万元=91万元,而子 公司期末盈余公积中母公司份额80万元×70%=56万元,两者并不相等。而按 照“先抵消再调整”法的原理,两者应该相等。这样处理是否与“先抵消再调整”法 的原理相矛盾呢?这样进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呢?   其实,这与“先抵消再调整”法的原理并不矛盾,也即上述会计处理是完全正确 的。因为,子公司将盈余公积转为资本仅是资本形式的转化,并未脱离资本积累的范 畴,其功能、性质和作用并未起实质性变化,因而应继续调整,调整后的结果等于子 公司期末盈余公积加已转增资本的合计数乘以母公司股权比例。盈余公积转为资本以 后,在调整“期初盈余公积”时,应按子公司期初盈余公积加累计转增实收资本的合 计数乘以母公司股权比例作为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的数额。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基本资料承上例,另假设,2001年B公司又提取了40万元的盈余公 积,B公司2001年末盈余公积为120万元。   2000年盈余公积调整会计处理如下:   2000年初盈余公积调整:   借:期初未分配利润  700000    贷:盈余公积  700000   2000年新提盈余公积调整:   借:提取盈余公积  210000    贷:盈余公积  210000   调整结果91万元(70+21)等于B公司累计提取盈余公积130万元 (100+30)乘以母公司股权比例70%,也等于2000年末盈余公积80万 元加转增资本的50万元然后乘以母公司股权比例70%。   2001年盈余公积调整会计处理如下:   2001年初盈余公积调整:   借:期初未分配利润  910000    贷:盈余公积  910000   2001年新提盈余公积调整:   借:提取盈余公积  280000    贷:盈余公积  280000   其中,2001年初盈余公积调整数91万元等于B公司期初盈余公积数80万 元加上累计转增资本50万元然后乘以母公司股权比例70%,而不是用年初余额 80万元乘以母公司股权比例7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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