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涉税会计核算
录入时间:2004-05-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5/2004信息】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
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份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纳消费税的消费
品。
根据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
费税,即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在销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用于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消费税款按规定准予抵扣。对这两种情况,会计上相应
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一)委托方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
代缴的消费税随同支付的加工费一并记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
工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委托方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将受
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待最终的应税消
费品实现销售、缴纳消费税时予以抵扣。委托方在提货时,应按支付的加工费等借记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按支付加工费相应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加工费与增值税、消费税之和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待加工成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最终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产品销
售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科目中这两笔借贷方发生额的差额,即为实际应缴消费税,于缴纳时,借记“应交税
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如:某白酒厂2002年1月委托某酒精厂(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酒精
一批,发出原材料价格30万元,支付加工费6万元。白酒适用消费税率25%。酒精消
费税率5%。假设某酒精厂无同类应税消费品,则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按照组成计
税价格计算,税额为(300000+60000)÷(1-5%)×5%=18947(元),其应纳增值税
额为:60000×17%=10200(元)。某白酒厂收回该批酒精验收入库,各项费用已支付。
根据这项经济业务,白酒厂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如果白酒厂当月收回加工后的酒精直接用于销售,并取得销售收入37万元,
该厂的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 300000元
贷:原材料 300000元
(2)支付加工费、增值税及酒精厂代收代缴的消费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 78947元
应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0元
贷:银行存款 89147元
(3)收回委托加工材料时
借:原材料 378947元
贷:委托加工材料 378947元
(4)当月销售该批委托加丁材料,按照税法不再缴纳消费税时
借:银行存款 432900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370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税金(销项税额)62900元
2、如果白酒厂当月收回加工后的酒精,全部用于当月白酒生产。白酒厂除该批
酒精外,无其他抵扣消费税项目。当月白酒取得白酒销售收入500000元。则白酒厂的
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 300000元
贷:原材料 300000元
(2)支付加工费、增值税及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 60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0元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8947元
贷:银行存款 89147元
(3)收回委托加工材料时
借:原材料 360000元
贷:委托加工材料 360000元
(4)当月取得白酒销售收入500000元
借:银行存款 585000元
贷:产品销售收入 500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0元
(5)计算应交消费税时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1250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25000元
(6)实际上缴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6053元
贷:银行存款 1060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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