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入实现的标准问题
录入时间:2004-05-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5/2004信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指南的规定,
企业出口商品的收入实现确认与成交方式相关联。不同的成交方式,商品所有权的风
险和报酬转移的时间不同,确认收入的时点也不一致。按离岸价(FOB)成交时,商
品被运到车船或其他运载工具上,即认为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已经转移,收入可以确
认;按到岸价(CIF)成交时,在商品被运到买方指定地点时确认收入。
根据国际商会《1990年通则》规定,到岸价成交时,卖方在规定日期或期限内,
在装运港将货物越过船舷即已履行交货义务。卖方此时凭单交货,即象征性交货,而
不是实际交货。卖方只要提交和转让提单和保险单等给买方,不管货物能否到达目的
地港或在途是否遭受损失,买方均必须凭单付款。据此,我们认为,出口商品收入的
实现,并不能以成交方式来确定,仍然要以风险和报酬有无转移,不同的成交方式只
是确定出售的价格组成内容有所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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