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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会计规范探析

录入时间:2004-05-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5/2004信息】 信托会计规范形式的确定及原因 笔者认为,综合考虑信托业务本身特点、我国制定规范的传统思路以及各种方式 本身信息承载的特点等几方面因素,应以制度为最终模式为宜。如此选择出于以下几 个原因: 第一,无论国内和国外,准则一般都针对具体的经济事项,而不是特定的行业。 针对经济事项的准则对事务的会计描述范围具有单一性,而信托会计理论具有整体性 和系统性的特点,将其应用于实践也应对信托的会计处理和报告有一个具有自身特点 的系统性描述。 第二,制度与准则相比形式更灵活,内容更具体,针对当前信托会计亟需规范和 指导的情况,更具有价值。 第三,同类别相关制度性规定的制定并发布的形式,比如保险业、证券业等,皆 以制度为其主要形式。信托是与以上几个行业同为金融体系的支柱之一,出于统一性 的考虑,应该以制度为规范制定形式。 信托会计规范制定具体模式的选择 由于信托业与其他行业不同,其他行业的业务比较确定,制度规定的对象也较为 明确。而信托由于其权利与制度安排上的灵活性,决定了其业务内容千差万别,而且 将来有无限的拓展空间。因此,其制度制定与其他行业也应有所区别。其制度制定的 思路如下: 信托的会计制度可以在理论指导下,侧重于各业务类别的核算和报告原则。由于 其业务的复杂性以及对可能出现业务的不可知性,要想针对所有业务内容详细制定核 算和报告细则是不可能的。但是,对于同一类别的业务,是具有共性的,可以在适当 分类的基础上,对同一类别的业务处理原则做出明确规定。在这种原则指导下,针对 具体业务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理是可行的。另外,在这种基调下,对于具有共 性的特殊业务,也可以具体做出明确规定。这两方面相辅相成,将形成相对严密的信 托会计制度体系。至于对新出现的业务形式,可以根据已制定的原则,以实施细则的 形式具体指导实践。 具体的形式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可根据业务的性质具体分为资金信托、资金权利信托、动产和不动产信托 等几个部分分别予以规范。 第二,在各个部分内部根据各自的特点分别设置会计科目,以一般性业务为着眼 点,分别就确认、计量、报告的基本原则予以规定。 第三,针对答部分某项具体的特殊业务,辟出单独条款予以特殊规定,但单独条 款不应独立于以上几个部分之外。 第四,在各部分中,基本业务与特殊业务应有明确的标志,以利于制度使用者予 以区分,避免误将特殊处理当作一般原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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