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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如何界定

录入时间:2004-05-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4/2004信息】 《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对于小企业的界定, 遵循了国务院于2000年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对小企业作出的“不对外 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规定。 这里的“不对外筹集资金”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经营规模较小”采用 了原国家经贸委等四部门于2003年2月制定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该标准主 要是从资产总额、营业额和雇员人数三个方面对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 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等行业中小企业的划分作出规定。 以工业企业为例,“中小企业标准”中规定,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 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的为小企业;再如, 对于批发和零售业,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 以上,其余为小企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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