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5/18/2004信息】 一、资产减值准备的制度规定和重要意义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
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
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为何要对没有发生只是可能发生的资产损失作确认呢?因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存
在着各种风险和不确定因素,所以制度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
性原则,即要求企业在面临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做出职业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
慎,充分估计到各种风险和损失,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少计负债或费用。确保资
产的真实,符合资产定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
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要求。
我国目前的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规定不仅说明了谨慎性原则的重要性,也是为了避
免资产的虚增导致企业利润的虚增,同时保证企业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可比性。需要
注意的是,运用谨慎性原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设置秘密准备,否则就属于滥用谨慎
性原则,将视为重大会计差错处理。
二、关于资产减值准备会计政策问题
尽管企业已经普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开始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但
是由于准则对具体情况界定的不明晰,在计提具体内容上没有明确的计算程序,因此
留给企业很大的选择空间。
目前,八项准备中频繁被部分企业当作调节企业利润粉饰会计报表的利器的主要
项目是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笔者试对
这四项准备进行分析如下:
(一)坏账准备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
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
由企业自行确定。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
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企业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
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
由于会计准则允许企业可以对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对于那些资产较好,会计核算规范的企业来说确实可以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使财务
报告更能真实的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反之,只能成为部分企业调节财务状
况的砝码。调增计提比例,就会增加当期费用,减少利润,还可以减少当期纳税。
(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运用短期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时,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
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较重
大(如占整个短期投资10%及以上),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准备。
由于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
资计提跌价准备,给了一些企业灵活选择的空间,使部分企业通过对计提方法的选择
--总体、类别和单项,达到左右利润的目的。例如,投资类别分甲、乙、丙等多种类
别,其中甲分A1、A2两种,乙分B1、B2两种,丙分C1、C2两种。期末对各项投资进行
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各项投资跌价损益如:A1为-300元,A2为300元。甲类合计互
为抵消;B1为-400元,B2为300元,乙类合计为-100元;C1为400元,C2为-200元,
丙类合计为200元。分别按三种不同方法计算如:单项计提的跌价损益为:A1+B1+
C2=-900;分类计提的跌价损益为:A+B+C=-100;总体计提的跌价损益为:A+
B+C=100。
(三)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投资准则要求,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逐项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
年末检查一次。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
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
当期投资损失。企业持有的长期投资有的有市价,有的没有市价,对持有的长期投资
是否计提减值准备,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
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市价持续两
年低于账面价值;该项投资暂停交易一年或一年以上;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被投资单位持续两年发生亏损;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
经营的迹象。
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影响被投资
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
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
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被
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
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
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这里所说的“判断”主要是要求企业的会计人员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做出主观
的职业判断。客观的说,由于每个企业实际情况的不同和每个会计人员的价值观的不
同,可能会使判断的结果有所偏差,这也是在所难免的。但是,有某些企业却利用这
个空子为达到自身目的,对资产减值在提与不提之间随意判断。
另外,从会计处理的角度上看,长期投资核算有成本法和损益法两种。一般情况
下,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
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
用权益法核算(一般情况下投资比例不低于20%即可采用权益法)。权益法要求投资企
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当期损益要计入当期的“投资收益”,因此部分企业就根据自身的
利益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比例在20%上下随意变动,以致达到控制利润的目的。
(四)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准则规定,存贷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量,如果
某些存货具有类似用途并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实际上难以将
其与该产品系列的其他项目区别开来进行估价的存货,可以合并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
值;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存货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
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企
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
又低于其账面成本;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
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
情形。
当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已霉
烂变质的存货;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
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由于准则允许企业对存货的跌价准备进行单个或分类计提,以及对发生存货计提
情况的判断由企业自行决定的灵活性,又不免给一些企业空隙可钻。
三、对资产减值准备问题的几点思考
应该说,资产减值准备的影响只是使企业潜在的问题进行了曝光,其实质原因是
多方面的。从现阶段实际情况看,当务之急是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有待完善
会计控制不仅具有规范企业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防止并及时发
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等作用,更重要的是对于提升现代企业管理水平,实现企业
经营目标具有重要的作用。财政部在2001年6月颁布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
范(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基本规范的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货币资
金、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筹资、销售与收款、成本费用、
担保等经济业务的会计控制。规范除了对“货币资金”有细则规定外,对其他各项经
济业务的会计控制仅就方法和检查做了基本规定,使法律制度出现了真空段。
(二)会计人员提高自身职业道德,严格自律性管理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是指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职业活动中所遵循的会计职业行为规
范。会计人员不仅要精通业务,胜任工作,更重要的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对需要反映的经济业务的判断和表达,应当基于客观的立场,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
事求是,严格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现实的会计实务中,业务素质、本位利益等
诸多方面的原因使会计人员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可见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
设和自律性管理迫在眉睫。
(三)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强化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目前,一些企业利用会计手段调节会计数据的行为,不仅丧失了企业的诚信,而
且也使会计的信誉备受挑战。正是由于当前会计制度的不完善,致使这种行为也只是
“合法不合理”。再有,法律规章制度的另一意义并不仅在于其被实施的频率,而是
它的威慑作用。对于参加会计资料造假的相关违法主体,不仅要明确其法律责任,还
要提高法律责任的威慑程度。我国目前企业会计数据失真问题的日益严重与其法律责
任的威慑效果低下有着极大的关系。只有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才能真
正规范企业会计的行为,打击利用会计手段造假的行为,保证企业正常运作,维护公
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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