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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调整必须明确区分会计所得和计税所得

录入时间:2004-05-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7/2004信息】 账务调整是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所得税汇算 清缴结束后,根据税务机关的建议,对应进行会计处理的错漏账项,进行更正和调整。 由于财务会计决算已经结束,一些过渡性的集合分配账户及经营收支性账户已结账轧 平无余额,错漏账目的调整,不可能开按正常的核算程序对有关账户一一调整,一般 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对上年利润的影响。   《企业会计制度》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 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增加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及 其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调整减少以前年度收 益或调整增加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以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 整’科目的借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科目。”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检查人员在建议纳税人进行会计处理时应该注意的问 题是,并不是所有的纳税调整事项都应进行账务调整,必须区分会计所得额和计税所 得额。所谓会计所得额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核算得出的 所得,即会计利润。所谓计税所得额是接受和按照财务会计一般原则基础上,按照税 法规定的程序、方式和标准计算得出的所得。现举例说明如下:   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各种机械设备。其流转税以一个月为纳税 期,所得税按实际经营情况预缴,税率为33%。2002年产品销售收入为2000 万元、利润为420000元。2002年预缴企业所得税138600元。“应交 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有关资料表明:各月销项税额均大于进项税额,且各月末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 收率为3%。   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   一、2002年1月,征用土地一块,支付土地转让金100万元,企业作无形 资产管理,按10年摊销。2月份开始在该土地上建造办公用房,先后共支付施工单 位工程款600万元,9月30日,达到预计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由于未办理竣 工结算,至2002年12月31日,新建办公房仍未结转“固定资产”科目。公司 对新建房屋,既未提取折旧,也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假设房屋折旧年限按20年计算, 预计净残值为5%。公司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借:管理费用  100000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00000   借:在建工程  600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0   二、20002年10月,外购食用油发给职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 额100000元,税金13000元,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其他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0    贷:银行存款113000   三、2002年度营业费用中列支广告费50万元,宣传费21万元。   根据以上发现的问题,应补税金的计算及账务调整如下:   对问题之一: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该公司应于2月份将土地使用权转让 金额一次性转入在建工程。对新建的房屋应于交付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对问题 之二: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错用科目,多计期间费用,多计进项税额;因此,这 两项会计事项既不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也不符合税法的规定,影响了会计所得额 (利润),应对其进行账务处理(调账),调整合计所得额(利润)。   问题之一调账分录:   应转入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金额为:1000000-1000000÷10÷ 12×1=991666.67(元)   应补缴房产税;(6000000+991666.67)×(1-30%)× 1.2%×3÷12=14682.50(元)   应补提折旧=(6000000+991666.67)×(1-5%)÷20 ÷12×3=83026.04(元)     (1)补计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991666.67    贷:无形资产  8925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9166.67   (2)补提折旧、补提房产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7708.54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14682.50      累计折旧  83026.04   问题之二调账分录:   借:应付福利费  113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3000   同时,根据题意应补增值税13000元。因此,应补提城建税=13000× 7%=910元;应补提教育费附加=13000×3%=390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3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91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390   因此会计所得额(会计利润)=账面利润±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20000+ 99166.67+100000-97708.54-1300= 520158.13(元)   对问题之三: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营业 费用”科目中列支。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 (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份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纳税人每一 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 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这一会计事项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但不符合税法规 定,可以不进行账务处理,只调整其计税所得额。   允许税前扣除的宣传费金额=20000000×5‰=100000元;已列 支210000元,多列支11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限额=20000000×2%=400000元;已列 支500000元,多列支10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计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会计所得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520158.13+110000+100000=730158.13(元)   应缴所得税=730158.13×33%=240952.18(元)   应补所得税=240952.18-138600=102352.18(元)   相关补提、补缴会计分录:   结转应交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3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3000   计提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2352.18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02352.18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9166.67+100000-97708.54-1300- 102352.18=-2194.05(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194.0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194.05   补缴税款: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3000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910     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14682.5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02352.18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390    贷:银行存款  131334.68   通过以上例子说明,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所得税检查,对那些应进行会计处理的 错漏账项进行账务调整时,必须明确区分会计所得额(会计利润)和计税所得额(应 纳税所得额)。如果发现企业有的会计事项既不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也不符合税法 规定,影响会计所得额(会计利润)的,应建议其进行账务调整(调账),调整合计 所得额(会计利润)。如果符合会计制度规定,但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会计事项,可以 不进行账务调整,只调整其计税所得额。 同时,在账务调整时应注意:一是必须与现行会计核算原理相符合;二是必须与 税收、财政法规相统一;三是必须针对实际,尽量从简,方便实用。具体操作时,必 须消除账面的虚假数字,真实地反映会计核算情况,使账务调整后,账面反映的数字 与真实反映的数字一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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