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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之间委托及受托经营会计处理的思考

录入时间:2004-05-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8/2004信息】 为了真实反映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交易 的经济实质,向有关各方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财政部颁布施行了《关联方之间出售 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中对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有关委托及受托经营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笔者对其谈谈个人见解,供同行 探讨。 一、《规定》中的会计处理方法 对于委托及受托经营,应当确认受托方是否为受托经营资产或受托经营企业提供 经营管理服务,如果受托方实质上并未对受托经营资产或受托经营企业提供经营管理 服务,则委托方或受托方取得的委托经营收益,全部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如果受托方实质上对受托经营资产或受托经营企业提供了经营管理服务,则取得的受 托经营收益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受托方接受委托,对关联方委托经营的企业进行经营,并按照受托经营企业 实现利润的一定比例收取受托经营费,或者受托经营企业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均 由受托方享有或承担,或者以其他方式收取受托经营收益的,受托方应按受托经营协 议确定的收益、受托经营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受托经营企业净资产的10%计算的金额 三者中孰低的金额,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 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二)受托经营企业发生的净亏损,应由受托方承担的部分,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 用(承担托管损失);如果按照受托协议规定,受托经营企业发生净亏损,仍能获得委 托方支付的托管经营费用的,受托方应于取得委托经营收益时,扣除由其承担的净亏 损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二、关于三项孰低标准的思考 上述规定对于规避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具有一定的作用,但如果上市 公司是出于利润操纵的目的进行交易,《规定》仍然难以防范。“是否为受托经营资 产或受托经营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缺少可操作的判断标准,是以派驻管理人员还 是其他情况等无具体可参考执行的标准,同时上述三个判断标准都可人为调节,首先 受托经营协议确定的收益是一个任意可调的数额;其次受托经营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同 样有多种手段进行调节;第三受托经营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0%的,按净资产的 10%计算的金额,但净资产也可人为调节,比如为能多“产生”其他业务收入,在委 托前将有关“资产”注入该企业等。实际上,上市公司只要是出于利润操纵目的进行 受托委托经营,三项孰低标准只能在有限的幅度内防止利润操纵。如何真实地反映上 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交易的经济实质,向有关各方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关联交易确 认收入的判断标准有待进一步改善。 三、受托企业盈亏取得收益会计处理的思考 《规定》规定,如果核照受托协议规定,受托经营企业发生净亏损,受托方仍能 获得委托方支付的托管经营费用,受托方应于取得委托经营收益时,扣除由其承担的 净亏损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也就是说,受托经营企业只要盈利, 受托方便可按三项孰低标准确认收入,只要亏损,受托方所获收益只能计入资本公积, 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好像并未反映市场交易的经济实质,且为上市公司操纵利润 留有余地。 例1:2002年年初,甲上市公司接受关联方乙企业的委托,经营乙企业的合资子 公司丙企业,丙企业的账面资产为12000万元,丙企业前三年平均净利润为3000万元。 按照托管协议规定,甲上市公司受托经营丙企业三年,每年可获得2400万元的固定收 益。假定丙企业2002年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假定已实施管理),甲公司已收到当年收 益。按《规定》甲公司应做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4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000 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14000000 例2:2002年年初,A上市公司接受关联方B企业的委托,经营B企业的合资子公司 C企业,C企业的账面资产为12000万元,C企业前三年平均净利润为-1000万元。按照 托管协议规定,A上市公司受托经营C企业三年,每年可获得700万元的固定收益。假 定C企业2002年实现净利润-400万元(假定已实施管理),A公司已收到当年收益。按 《规定》A公司应做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7000000 贷: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7000000 例1中,丙企业在甲上市公司受托经营前年均利润为3000万元,甲上市公司受托 经营丙企业后,2002年实现利润只有1000万元,大大低于前三年业绩,其中可能有市 场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但也可以合理推定甲上市公司提供的管理服务是表面上的,未 给受托企业提高任何效益的情况下,依然可实现业务收入1000万元,好像并不合理, 或者说出发点是为完成报表利润。乙企业未委托甲上市公司对丙企业管理前,丙企业 年均利润达3000万元,委托管理后,只实现利润1000万元,还得支付2400万元的托管 费用,乙企业相对降低利润4400万元,应该说不符合经济规律。 例2中,C企业在A上市公司受托经营前年均利润为-1000万元,A上市公司受托经 营C企业后,2002年实现利润-400万元,比前三年平均亏损额减亏600万元,可能是 产品、销售渠道、服务网络等因素的资源整合和管理效应造成的,应该说符合市场经 济的规律,但A上市公司在付出努力大幅减亏的情况下却不能实现业务收入,与例1完 全相反。 四、会计处理方法变更的思考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以受托经营企业盈利与亏损判断受托经营收益能否作其 他业务收入的合理性值得商榷,因为不能体现优势互补、资源整合的市场经济原则, 如果改按受托经营企业前三年平均利润与受托经营后实现利润比较,受托经营后利润 相对提高的,按受托经营协议确定的收益、受托经营企业净利润相对提高绝对值、受 托经营企业净资产的10%计算的金额三者中孰低的金额确定确认为收入的金额,受托 经营后利润相对降低的,所获受托经营收益全部计入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方法可能更 符合市场规律。一可以为是否提供管理服务提供具体判断标准,经营效益提高意味着 提供了实质性管理服务,否则相反;二是更有效防止利用受托经营“优良企业”进行 利润操纵,因为要操纵利润意味着三年前就必须进行准备,提高操纵利润的难度;三 是使受托经营行为符合市场原则,进行受托经营真正是出于整合资源、优势互补的目 的,而不是为了短暂的利润操纵目的,不是粉饰报表利润。如改按上述会计处理方法: 例1中甲上市公司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24000000 贷: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24000000 例2中A上市公司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7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6000000 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1000000 对于受托经营资产同样按上述原则进行处理,上市公司将部分资产或被投资单位 委托其关联方经营,按委托协议规定收取固定收益,或按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等收 取委托经营收益,按上述同一原则处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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