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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探讨

录入时间:2004-05-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8/2004信息】 国有大中型商业企业如何加快推行《企业 会计制度》,以及如何处理在推行中所遇到的具体会计核算问题,这已成为十分现实 的问题。基于此,本文拟对此作些探讨。 一、商品流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可行性和紧迫性 商品流通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早已在《企业会计制度》发布 后的2001年和2002年1月1日起先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2003年1月1日起,新设立 的商品流通企业可根据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 解答(二)》的规定精神执行新会计制度。 (一)商品流通企业按规定范围全面推行“制度”的可行性 2003年8月19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做 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45号),部署到2005年止,用 3年的时间在国有企业完成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工作,国有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 的时间表已是十分明确。非国有企业中职工人数在100人及以上,同时销售额在1000 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职工人数在100人及以上,同时销售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 批发企业,均不属小型企业,都可以执行新会计制度,这当然包含了附合上述要求的 商品流通企业。问题在于这些商品流通企业是否还处在等、靠、要的老观念之中。 (二)商品流通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的紧迫性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已进入第四个年头。今年,我国除了要继续履行前两年的承诺 外,还应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分销服务、金融服务、旅行社和旅游服务、运输服 务方面履行新的承诺。特别是在货物贸易方面,外资占多数股份的合资企业获得了完 全的对外贸易经营权。目前将有3000多种进口商品根据承诺不同程度地降低关税。更 多的外商将到我国开设大型零售商场。面对“狼”真的来了的现实,如果仍然安于现 状,不求进取,那只能等待市场无情的抉择了。因此,商品流通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 已是迫在眉睫之事。 二、新旧会计制度交替时的调账依据和调账原则 (一)关于商品流通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如何调账问题,目前暂时还没有看到会计 主管部门有新的精神出台,但是2003年11月4日财政部印发的《工业企业执行〈企业 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虽名为“工业企业”,实质上其中并没有十 分明显的工业色彩,很多问题具有普遍适用性。因此,在讨论商品流通企业执行新会 计制度的调账问题时,不妨借用“规定”的内容,并根据商品流通企业的特点,有条 件地应用于商品流通企业的调账。 (二)“规定”有关调账原则总的精神是挤干水分,净化资产,为实行新会计制度 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具体应分两步走: 首先,按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清除不附合资产定义的盘亏、毁损财物,挤干数 量和质量水分。“规定”明确,企业应按照原制度的规定,对因资产发生报废、毁损 等已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但尚未处理的损失金额,以及已经发生的损失但尚 未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金额,如按原制度规定应记而未记入“待处理财产 损溢”科目的资产盘亏、毁损等,属执行新会计制度前的损失,要在新旧制度衔接时 作出处理,从而挤出了企业资产中数量、质量不实的水分。 其二,按新会计制度有关资产减值的规定,预计应收款项、短期投资、存货、长 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的损失,清除资产账面价值已小于可 变现净值的部分,挤干价值中的水分。 经过以上两个步骤的工作,企业资产已得到净化,使实施新会计制度从一开始就 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上,这无论是在工业企业或是在商品流通企业,都是必不可少的重 要一步。 三、会计处理 “规定”对执行新会计制度前的损失和执行新会计制度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都 提出了一些独特的处理办法,即在会计处理中这些损失都不通过损益类科目核算,而 是直接将其记入权益类科目,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核算,从而绕过了 企业利润表。“规定”对工业企业的这种账务处理方法,于商品流通企业而言仍然可 以参照。这是因为,把执行原会计制度发生的财产损失和执行新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 直接记入权益类科目,而不在企业利润表中反映,这可使企业利润表得以净化。执行 原会计制度的最后一张利润表,将这类属营业外的损失排斥在外,而只反映企业在正 常经营中所发生的经营和其他损益;对于执行新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原是根据新制 度有关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作出的,为使执行新会计制度后的企业利润表只反映 企业执行新制度后的正常经营和其他损益,以有利于企业了解在正常条件下的经营和 获利能力,也将这类预计损失直接记入权益类科目。这样的规定同样值得商品流通企 业采用。对此,商品流通企业在执行新会计制度时,对上述的损失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一)执行原会计制度发生损失的会计处理 “规定”对执行新会计制度前的损失的会计处理已明确,企业应设置“待处理财 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对这类损失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 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贷记各有关资产科目(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应先通过“固定 资产清理”科目核算)。由于商品流通企业也存在经营资质对净资产的要求,因此, 在经规定程序批准处理后,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没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应将“待处 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金额直接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 目及“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等科目,此时“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 损失”科目应无余额;经营资质对净资产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在冲减时应以现有经营 资质条件所需净资产为限。如可冲减的所有者权益不够冲减时,其未冲销的资产损失 仍保留在“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在期末将该未冲销的损失 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以减项列示。 (二)执行新会计制度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 “规定”对应收款项、短期投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等计提的减值准备,同样并不借记“管理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 支出”等科目。明确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先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 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贷记按新制度设置的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采用纳 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应按预计的资产损失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借记“递 延税款”科目,按预计的损失扣除记入“递延税款”科目金额后的余额,借记“待处 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按照预计的资产损失金额,贷记有关资 产减值准备科目。由于税务部门并不允许资产减值准备的抵扣,而且也由于预计损失 以后在什么时候正式报损是个不确定数,也有可能由于物价上升后,要将已计提的减 值准备重新转回有关资产科目,此时还要作出调整,这反会使“递延税款”科目呈现 事前无法控制的状态。因此,“规定”采用“递延税款”科目的做法似无必要,在商 品流通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时,可将执行新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不分应付税款法或 是纳税影响会计法。一律全部直接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 科目。 对以上执行新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经营资质对净资 产没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在冲减执行新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时,应按照记入“待处理 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的金额,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 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对于预计的资产损失中 可用盈余公积弥补的部分,应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科目。此时,“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应无余额。执行新会计制 度预计的损失中以公益金和盈余公积不足冲减的部分,在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 项目中以负数反映。经营资质对净资产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在冲减执行新会计制度预 计的损失时,应以现有经营资质条件所需净资产为限,具体处理同执行新会计制度前 的损失。 上述会计处理规定,除递延税款部分似不宜照搬外,其余都可参照执行。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有关会计处理 “规定”中对在执行新会计制度时,对照原会计制度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 股权投资,如按照新会计制度规定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时的会计处理办法,同样也适用 于商品流通企业。因此,商品流通企业在执行新会计制度时也可参照执行,本文不再 细列。 (四)关于账目调整和会计报表 “规定”中有关执行新会计制度的账目调整和会计报表的规定,也具有普遍适用 性,商品流通企业完全可以参照执行。这样做,也有利于保持工业企业、商品流通企 业会计处理的一致性。 四、清除资产水分的具体操作设想 以上是执行新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中对企业资产数量、质量以及价值损失 的调账原则和会计处理内容。在具体操作中、还会发生很多困难,需要花费很大的精 力去处理。 (一)执行新会计制度前的损失,主要指财产盘亏、毁损造成的损失 企业应在执行新会计制度前做好充分准备,对财产作全面、彻底的盘点。盘点的 重点是存货,在商品流通企业中存货又主要是商品。由于商品流通企业的商品品种甚 多,少则几千种,多则几万种,甚至10多万种,全部盘点有一定困难,需根据不同情 况作不同处理。对单位价值较高的家用电器、高档服装、金银饰品等所谓“精品”, 应逐一实地盘点,对盘点中发现的盘盈、盘亏详细造册登记,根据不同情况作不同处 理;对价值较低且数量繁多的商品,则可以账存数为基础,只对明显发生损坏的品种 进行重点盘点,其中对很难细点的商品,可采用估计损坏百分比的办法,估算已损失 的金额;对其他处于二者之间的商品,可视具体情况进行,对数量不是很多的商品, 也可逐一盘点,对数量较多难于逐一细点的商品,可采用在抽样盘点基础上推算的方 法进行。 对盘点中发现的问题,也应分别不同情况作不同处理。对由于串账造成的错误, 应以调账处理,不作盘盈、盘亏处理;对由于发货串物的错误,其应发未发的物品与 误发的物品,应以二者差额处理;对前者大于后者的差额,作为盘盈冲减当期管理费 用;反之,则应作为盘亏铵“规定”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 科目后再作处理。对盘点中发现的重大事件,不应匆忙作出处理,仍应在调查清楚后 再作出处理,防止有人趁机混水摸鱼,造成企业资产流失。对于按原会计制度规定计 提的坏账准备,在千分之五范围内的部分,仍应按原规定计入管理费用,不宜作盘亏 处理;而对有确凿证据证明属坏账的应收账款,则应视同盘亏进行账务处理。 (二)执行新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主要指应收款项、存货、短期投资、长期股权 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按新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上列各项资产,应在新旧会计制度交替之时根据新会计制度规定,计算出预计的 损失并计提减值准备。其中,各项应收款项已在执行新会计制度前的盘点中作了处理, 此时似已无必要再进行估价。其他几项资产则应按“规定”进行价值估算,以确定是 否已经减值。对能确定已经减值的资产,其减值部分应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 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后,再按规定处理。存货的估价,应结合盘点同时进行,因 为在存货盘点中已经取得了数据(原会计制度中也有提取存货跌价准备的规定),此时 只需将这些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即可。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品流通企业应及早做好上项工作,净化资产,按新 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及时提供正确有用的会计信息,以加强 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在新形势下取得更大的发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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